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和不正之风的侵蚀,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防止和减少违法审判及其它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防止和纠正本院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损法院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条 “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格预防原则,以预防为主,强化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外”从事各种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外”从事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依法依纪依规出版著作、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外出讲课、参加论坛研讨等,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聚会等公共场合妄议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传播政治谣言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既是“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者,同时也是重点受监督和受教育者。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外”必须严格遵守《厦门海事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外”活动行为规范》(下称《行为规范》),不得有《行为规范》所列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行为规范》要求执行“八小时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院督察室、政治部报告备案。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组织和知情人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九条 各部门要把加强工作人员“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实际走访、联系工作人员家属,了解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加强院内外监督,通过召开廉政监察员座谈会和特约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干警业余时间的思想和行为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院政治部、督察室、机关纪委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工作人员“八小时外”活动情况,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失察、失管、失教的,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本院工作人员,是指包括在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非在编工作人员、借用人员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督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制定的《厦门海事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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