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外司法实践为视角
陈延忠、郑林
摘要:国家法律形象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重要指标,更是构筑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法律形象的塑造涉及自塑与他塑双重维度,既包括本国法律形象的自我表述和建构,又涵盖他国对该国法律形象的感知与重塑。中国法律形象的塑造过程可从两个层面探讨。一方面从中国法院国际影响力和中国法域外适用两个特定角度阐述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过程;另一方面从域外司法实践的视角切入,通过观察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的态度及对中国法的适用情况,客观描述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印象,揭示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由于刻板印象、大国间政治博弈、文化社会背景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与他塑存在一定差距,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十分必要。一方面,应以全球善治的角度谋划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另一方面,针对中国法院或中国法形象在域外出现负面折损的情况,应区分不同成因,对症下药。
关键词:自塑;他塑;中国法院国际影响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域外法院实践;涉外法治
目 录
一、引言
二、自塑与他塑:国家法律形象的认知差异与解析
三、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以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投射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为视角
四、中国法院与中国法形象的他塑:以域外司法实践为视角
五、促进中国法院与中国法自塑与他塑形象认知差距的正向增值
一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法律形象已成为国家形象及软实力的核心部分。一国法律形象,既反映了其内部法治的发展水平,也体现了该国对外开放程度及国际合作的意愿。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法律传统且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国家,如何在全球法律舞台上塑造并传播其法律形象,已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及政策制定者的广泛关注。中国法律形象不仅受到中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影响(自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域外法院对其看法和态度的影响(他塑)。内外部因素的互动复杂且充满挑战,但也提供了从多维视角观察和分析中国在全球法律体系中形象的机会。
本文将以中外司法实践为主要视角,重点针对中国法律形象中的中国法院及中国法形象两个重要因素,运用自塑与他塑的框架展开分析。一方面从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力投射和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的两个角度,探讨中国如何主动塑造其法律形象;另一方面通过考察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以及中国法的认知和印象,揭示外部因素如何影响中国法院及中国法形象,并分析国际同行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认识以及造成误读的原因。最后,试图在全球法律体系的语境里,提出既恪守中国立场又超越中国局限,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象塑造策略。
二 自塑与他塑:国家法律形象的认知差异与解析
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最早提出国家形象是“一系列信息输入和输出产生的结果”。他认为,信息的存在是价值体系过滤的结果,而非人为筛选,并且指出“他者”视角对国家形象的重要意义,基于不同视角塑造的同一个国家的国家形象有可能大相径庭。它是国家的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对国家本身、国家行为、国家的各项活动及其成果所给予的总的评价和认定。由此可见,国家形象有两层含义:自我视角下的自我建构(自塑)和他者视角下的他者认知(他塑),两者之间存在政治、文化、心理等诸多干扰因素,存在形象鸿沟。国家的法律形象是国家形象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展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总体形象,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国际信誉的重要指标,对于国家的国际地位、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都有重要影响,是构成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在国家法律形象的塑造上,同样体现了自塑与他塑的双重维度。法律形象的自塑是一种主体性表达,是指国家基于特定价值观和历史背景,主动塑造出契合一国国力、满足一国需求、符合一国文化、体现一国特色的法律形象,是本国的自我表达;法律形象的他塑则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进行审视。主体间性作为与主体性相对应的概念,研究的是一个主体与其他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具有一种交互主体性。因此,法律形象的他塑,是指在国际多元的政治文化背景下,一国法律与国际法和其他国家法律体系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他国对本国法律形象的主观认知。
一国的自塑和他塑法律形象之间始终存在认知差距。究其原因,有来自不同层面的复杂因素。在权力层面,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可能会受国力博弈、政治偏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一国自我期待其法律体系具有普适价值,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该体系可能因为政治因素而受到质疑或误解。在文化层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背景差异也不容小觑。例如,一国的某个法律规定可能在国内高效运作,但在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域外法院看来可能难以接受。在心理层面,本国出于国家集体自尊而对自身法律体系充满自豪感,也可能导致国家对外法律传播时过分强调自身法律体系的优势,忽视国际多元法律文化的实际情况,从而造成两个法律形象之间的差距。由此可以看到,自塑与他塑法律形象之间的竞争与博弈将是常态,两者之间的差距难以完全消除。这种差距可能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一种是正向的增值效应,即本国法律体系在不同文化和法律环境中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形象得以放大;另一种是反向的折扣效应,即由于政治因素或文化差异而导致的认知障碍,使得本国法律体系在国际舞台上难以产生预期的影响,甚至被污名化,形象因此受损。
法律形象涉及范围甚广,囿于篇幅,本文将选取“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投射”和“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两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考察促成自塑和他塑形象正向增值效应的客观因素及实践经验,反思造成反向折扣效应的主要症结和人为障碍,从而推动两个形象良性互动。选取这两个角度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评估中国法律形象的重要方面。随着中国全球地位的提升,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国际司法领域的中国法律形象的重要塑造者之一。这一视角有助于对中国司法系统的运作机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贡献进行深入探析。其次,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则涉及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律形象自塑中的另一关键环节。目前中国正在主动地加强中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力,并致力于构建更加明晰完善的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因此,探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对理解中国在全球法律秩序中的角色和影响至关重要。就他塑形象来说,本文将重点关注域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中国法院及中国法。域外法院作为不同法律体系交汇的平台,中国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此相互作用,中国法官通过判决与他国法官进行跨时空的交流。这个过程揭示了域外法院对中国法院、中国法的态度,以及中国法在域外法院的适用和解释情况。同时,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法院所获得的评价和反馈,是观察和分析中国法影响力和接受度的重要视角,也是一条研究他者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必要路径。
三 中国法律形象的自塑:以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投射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为视角
(一)时代背景
2022年中国经济总量达到12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就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来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增加5%,达到创纪录的1891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又是海洋大国、航海大国、造船大国。作为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约95%的进出口贸易货物量通过海运完成,港口规模、船员数量、造船产量等位居世界前列。中国经济和政治的崛起凸显了中国的硬实力。但与以往的资本输出国相比,中国的软实力却较为薄弱。国家形象通常被认为是“国家软、硬两种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国家‘巧实力’战略实施的结果”。目前,中国正着力提高软实力,而法律就是软实力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大国,可借助软实力来提高其在世界上的地位,并且比既有大国更有条件完善国际法、更有条件利用软实力来促进其利益。
(二)中国法院的国际影响投射
中国法院作为中国法的重要适用主体、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行为主体,其行为构成了中国法律形象自塑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上,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这并非本文研究的重点,专此述明。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直接反映了中国法的实施效果和中国的法治水平,其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所表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对待国际法律规范的方式,是构建中国法律形象的重要部分。中国法院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进行国际社会法律形象的自塑。
第一,中国法院通过处理大量且多元的案例,努力构建公正与高效的法律形象。首先,随着审理案件数的大幅攀升,中国法院不断刷新经验值。根据2023年1—9月的司法审判数据,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达到了2.4万件,同比增长15.87%。其中,涉外案件的收案数量同比增长了42.49%,涉及的当事人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次,随着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中国法院在新兴领域守正创新,大胆作为,接轨国际规则和实践。随着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以及国际分工日益深化,诸如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层出不穷。对此,中国法院创新作为,依法依规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随着《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和《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f 2 July 2019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下称《2019年判决公约》)的陆续生效,以及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及迅猛发展,中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接轨。未来若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及《2019年判决公约》,中国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潜能有望进一步得到释放。
第二,中国法院通过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构建中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形象。历史上,中国并非外国当事人心目中首选的仲裁庭或纠纷解决地。批评者认为,虽然中国已经采取措施改革其仲裁立法,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也修订了其机构规则和做法,但在中国进行仲裁的当事人仍面临着一些重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担忧是针对中国法院的,比如质疑中国法院的独立性,担心其会过分行使监督权,撤销在中国进行仲裁的裁决,以及否定临时仲裁协议、非涉外合同中的境外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但在2021年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北京已一跃成为与纽约并列的最受欢迎仲裁地第6名,上海位列第8,贸仲也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5个仲裁机构之一。这一转变可归因于“当地法院和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更多支持”“当地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提高”,以及“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方面的更优记录”,这些都是仲裁地吸引力的重要考虑因素和关键性变化。其中,中国法院对此助力甚多。更值得一提的是,有实例表明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例如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在该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德国公司主动选择在中国扣押船舶并进行诉讼,这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海事法院充分尊重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审慎处理平行诉讼问题,并通过精细严谨的程序安排与实体审理,掌握了涉案纠纷的主导权,通过调解促成了相关纠纷的解决。该案以“一带一路”航线和原油进口为背景,又涉及联合国对伊朗制裁等重大敏感问题,牵连境内外数宗诉讼,标的巨大,涉外性与涉海性突出。该案涉案外轮的成功拍卖及案涉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力地维护和规范了国际航运秩序,是中国海事法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例证。又如,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离岸公司(下称BOA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船舶制造公司签订3份总价款逾5000万美元的造船合同。后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经协商一致,BOA公司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挪威籍原告驳船公司。随着争议不断升级,双方已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只得根据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向伦敦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但考虑到当时中国稳定的疫情防控,中国法律程序的便利以及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在南京的地理优势,双方最终协商一致选择变更管辖协议,由南京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仅用不到一个月时间,这起旷日持久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就获得圆满解决。再如美国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选择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其知识产权纠纷,由法院发布的禁令引发了国际关注。2020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韩国三星电子公司申请发出禁诉令,禁止瑞典爱立信公司向世界任何其他法院起诉,以解决三星硬件中使用爱立信专利的全球争端。美国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则应爱立信公司的要求,试图以“反干扰令”来撤销中国的禁诉令,并认为爱立信应该在美国就其专利在美国市场的使用费率进行听证。但武汉中院在其最初的裁定中预先加入了一个防御性反禁诉令。随后,三星电子公司和爱立信公司在5月达成了全球和解,武汉中院的裁定无疑在双方博弈过程中加强了三星的谈判地位。此外,中国台湾地区当事人对大陆法院的信任度也在增加。以厦门海事法院涉台法庭为例,其审理的海事纠纷与台湾地区及其延伸海域的关联性紧密。目前已有多起台湾地区当事人与第三地当事人的纠纷主动选择该院进行管辖。更有台湾地区某县级政府以厦门海事法院对台湾海域享有地域管辖权为依据向该院起诉油污损害的侵权人。综上,中国大陆作为争议解决地具有后发优势,后发而先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以及疫情后对外经贸活动的逐步恢复,中国法院正在赢得越来越多的信任。中国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其吸引力也正在不断提升。
第三,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律,塑造开放、自信的中国法院形象。例如,天津海事法院依职权对英国法下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查明,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有效,内容具体明确可予执行。再如,上海海事法院在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中,通过由法院释明并经当事人提供英国法相关判例、声明检索穷尽和共同确认的方式,框定数十件可能需要适用于本案的相关判例,再由法院根据判例的位阶、时间效力以及与案件的匹配度,归纳出英国法下可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裁判规则。此外,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裁定中,依职权查明新加坡公司法内容,最终认可新加坡高等法院委任的司法管理人所具有的权力。中国法院适用外国法不仅展示了中国法院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尊重,也反映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成熟和自信,进一步塑造了中国法院开放与专业的形象。
第四,中国法院通过案例积极分享中国的经验和观点,积极塑造国际法律规范的推手形象。首先,司法案例已经成为中国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已收录中国司法案例36件。以《纽约公约》为例,2019年9月23日至2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在维也纳举行第七十届会议,其主要议题之一是审议快速仲裁有关问题,会议文件援引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宝案”。其次,中国的司法智慧还在国际法规则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7届会议正式通过《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Effects of Judicial Sales of Ships),选择于2023年在北京举行公约开放供签署仪式并将公约简称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下称《北京公约》)。该公约是第一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也是第一部由中国提出倡议并主导推动的海事国际公约,标志着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不断增强。《北京公约》草案之所以由中国提出,源于中国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经验。中国199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专章规定了船舶扣押与拍卖及债权登记与分配问题;2015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司法拍卖船舶的程序,既提高了船舶拍卖的效率,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船舶所有人与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海事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为《北京公约》草案的起草工作提供了完整的实践样本,贡献了中国海事司法智慧。此外,中国法官开始走上国际司法以及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舞台,这意味着中国法官将拥有更多的潜在影响力,同时也体现了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中国元素正在不断增加。
第五,由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交织,中国法院同时被动地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化,中国法院程序、外国法院程序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交织日益频繁,涉及多国平行诉讼、关联诉讼而产生的国际管辖权冲突案件增多,中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多个案例显示中国法院的程序已触发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或是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平行推进。前者如2022年2月18日,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提起诉讼,指责中国法院通过禁诉令对高科技公司施加压力,并因此提起争端解决磋商,开始关注中国法院的相关程序问题。后者如2017年6月21日,德国企业海乐·西亚泽公司(Hela Schwarz GmbH)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针对中国的投资仲裁。这是中国第三次在ICSID成为被申请人。该案由济南市政府拆迁及后续的国内行政诉讼程序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所引发,德国申请人海乐·西亚泽公司提出临时措施申请。尽管仲裁庭最终驳回了其临时措施申请,但该案仍然展示了中国法院程序与国际仲裁程序之间的紧密交织。以上五个方面的案例都展现出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中都在主动或被动地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法的域外适用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国持续推进构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主动将中国法展示在世界舞台上,这构成中国自塑法律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越来越主动地走上全球舞台,这背后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首先,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经济,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高,涉及中国法律的国际贸易问题、金融合规性问题、跨境税收问题也相应增多,不可避免涉及中国法对这些活动的管辖和适用。其次,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不断壮大以及人员跨国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中国移民和侨民群体的扩大,意味着诸多涉及中国法的问题(如继承、婚姻、借贷等纠纷)需要在中国境外解决。此外,由于人员跨国流动和家庭财富的全球配置等因素,中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适用中国法审理国内纠纷时也可能造成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比如被判决或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或移居境外,或在境外设立信托间接持有资产,造成国内纠纷的裁判因人员或财富的流动而实际上发生域外效果。
时代背景推着中国法走向全球。在此过程中,中国积极地完善涉外法治体系,让中国法更加完善,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几率大大提升。
首先,中国不断着力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并借助跨国项目谈判等优势,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中国法作为争议的准据法。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虽然英美法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说更加熟悉和易得,且中国法的适用可能需要法院和当事人掌握中文并有足够的实践经验,这导致中国法对当事人来说似乎并不是首选的准据法,但实际上,近年来中国的涉外法治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正乘着“一带一路”以及其他大规模经贸项目的东风,走向世界。从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中国正在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目前,中国法中具有域外适用效果的法律不仅包括了民商法等传统私法,还包括了刑法、监察法、环保法、税法、出口管制法、反垄断法等公法;不仅包括实体法,还包括了程序法;在执法上,中国也正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目前已经在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管等领域建立了初步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同时,借助谈判地位的优势,中国法已经成为诸多“一带一路”项目合同中适用法的标配。例如“蒙巴萨-内罗毕SGR优惠买方信贷协议”中关于准据法就明文约定:“合同受中国法调整并依照中国法解释。”此外,中国对外借贷的合同普遍适用中国法,并采用创新设计来管理信贷风险、克服执行障碍,这使得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世界中的一个强大而敏锐的贷款者,也使得中国法适用范围和领域大大扩张。
其次,中国法院、中国仲裁机构、中国律师的涉外法律实践能力正在进一步提升,让跨国当事人因选择中国法院、中国仲裁机构或中国律师而选择并适用中国法。
1、中国法院的优势地位逐渐展现
如前所述,虽然过去中国法院可能并非最优选的纠纷解决机构,但中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中国法院与中国法的互动模式,造就了中国法院成为推动涉外领域适用中国法的核心角色。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这导致在一些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优先选择中国法院。比如其在中国拥有巨额可供扣押及执行的财产时(例如被司法扣押及司法拍卖的外籍船舶、中概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巨额资产),外国当事人出于简便解决争议以尽快回收资金的需求,在中国法院司法公信力日益提升且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当事人很可能放弃原先约定的外国仲裁或外国法院管辖而接受中国法院司法管辖,这是中国法院的“后发优势”。此外,中国善于通过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方式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司法工作。通过司法解释,中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造法能力,这虽非司法机关的传统职能,但在实践中却对中国法的完善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的灵活互动关系,恰好契合了日新月异的时代需求,助力中国法在创新领域的进步,刷新了早年中国法“滞后”的形象。比如在数字法治方面,中国法以及中国法院展示了强大的议题设置和规则创设能力。在首个涉比特币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中国法院裁定撤销了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引发世界舆论和数字货币圈的关注。从近期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强力打击来看,中国法院似乎是下了先手棋。再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个案中明确了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认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监管是站在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商业发展的立场。通过裁定撤销涉比特币仲裁裁决及明确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规则,中国法院以创新性实践引领国际规则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展示了中国法院强大的议题设置和规则创设能力。
2、中国仲裁机构涉外能力的持续增强
以贸仲为例,贸仲以专业活动积极推动各国在仲裁领域的合作,并向世界(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中国法以及中国的争议解决机构。2019年,贸仲首次联合40余家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共同达成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这标志着“一带一路”首个国际仲裁合作共同体的诞生。2021年,贸仲倡议并联合32家国际仲裁机构和15家国内仲裁机构,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下称《合作机制》)。经过近两年的深入发展与合作,《合作机制》成员再度扩容,目前已达55家机构。2023年贸仲继续深化国际合作,再次联合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备忘录》提出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查明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沿线国家在法律领域的交流合作,发挥中国法的引领作用。
3、中国律师在涉外业务中的积极参与
近年来,在中国司法部的大力推动下,涉外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23年中国涉外律师已逾1.2万人,与2018年相比,全国涉外律师增加了4800多人,增幅达67.8%,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增长了47.5%。中国律师作为中国法对外形象的重要自塑主体,其对涉外业务的深度参与无疑将提高中国法在涉外案例中的曝光度和适用频率。例如,在庭审中,中国律师有可能因外国法举证成本过高,转而援引中国法作为主张和抗辩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将被视为重新约定的实体问题的准据法。
中国逐浪全球化,中国法也与时俱进地进行自我完善。但如前所述,自塑法律形象只是形象的一个层面,当视角从自塑转向他塑,国际同行如何看待中国法院和中国法有待探究。当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场景日益增多,除了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以及法院、仲裁庭依照国际私法规则认为应适用中国法外,国际条约、国际法规则的运用也频繁地要求适用中国国内法。域外法院及仲裁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也由此成为中国法的新兴使用者。
四 中国法院与中国法形象的他塑:以域外司法实践为视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中指出,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很大程度上仍是他塑而非自塑,我们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存在信息流进流出的“逆差”、中国真实形象和西方主观印象的“反差”、软实力和硬实力的“落差”。这种落差同样也存在于中国法院与中国法的形象塑造中,因此有必要从域外法院的司法实践出发考察中国法院与中国法形象。首先,域外法院对中国法的应用和解释直接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的认知和解读。这种应用不仅是对中国法律原则和概念的直接接触,也是对其适用性和效力的一种检验。其次,域外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国法院、中国法律的案件时,其裁判和司法态度直接反映了对中国法院、中国法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再次,域外法院的裁判及其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与中国法的援引和评价,构成了中国法院、中国法形象在国际法律环境中的重要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力量、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历史文化、法律体制的不同,不同国家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以及中国法的解读不免受到本国立场、文化视角、社会发展历史的影响。因此,下文将选取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国法院案例,剖析国际社会对中国法院与中国法的理解与评价。
(一)他塑形象的正向增值:国外法院对中国法院判决及中国法的正确解读
随着中国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参与全球法律治理等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在域外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正面反馈和回应。
1、美国法院涉康菲蓬莱油田溢油事故案
2011年6月4日、6月17日,位于渤海中部的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项目——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故,导致油田周边及其北部海域受到污染。事后,经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与责任方康菲(美国)石油公司、中海油公司协调,分别达成了10亿元的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和16.83亿元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其后,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审结了近2000件相关系列案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年11月8日,美国德克萨斯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部分中国渔民就同一溢油事故在美国提起的诉讼,美国法院指出:“决定对哪些省份进行补偿是补偿基金和政府管理的内在权力。在中国政府已经决定补偿范围后,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行为。”美国法院表示:“如果本院裁决支持渔民诉求,那就相当于无视中国的决定,这本质上等于告诉中国如何进行司法,这是本院所不愿意做的。”
2、美国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涉外纪要案
2022年7月21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智能学习有限公司诉阿秋台美国公司及其他案(Smart Study Co. v. Acuteye-US)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对位于中国境内的各被告进行送达的行为,既违反《海牙送达公约》以及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就外国诉讼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位于中国的个人进行送达是否为中国法所禁止的问题,美国法院征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李本(Benjamin Liebman)教授的法律意见。李本教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11条的规定,并指出,尽管在中国会议纪要不是正式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此类会议纪要向下级法院传达意见并指导法院行动,下级法院应遵循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指导意见”。最终,美国法院采纳了李本教授的相关意见。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牙送达公约》邮寄送达保留是否涵盖电子送达的理解和解释。这也说明,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涉中国的案件中,如中国法院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有理有据,可以得到缔约国对方司法机关的尊重。
3、美国涉中国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
2021年8月1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mpany)与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反垄断案作出二审判决,决定撤销纽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地区法院驳回该案原告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销售商的行为是否是中国法的要求”。为解决该问题,法院必须判断中国法是否使得上诉人无法遵守美国的反垄断法。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得出结论,中国法确实要求上诉人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维生素C进行价格协调,这意味着上诉人无法同时遵守中国法和美国反垄断法。鉴于存在这种实质的冲突,美国法院运用了国际礼让原则来平衡美国在域外执行其反垄断法的利益以及这些法律与中国法的冲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例体现了美国法院对中国法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查明,从而有效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4、英国法院首例承认中国法院商事判决案
2022年12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在“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与綦建虹案”中,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判决,这是英国法院首次承认中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标志性事件。该案涉及企业借贷和民间借贷问题,两份判决中均包含了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进行加倍计算的条款。被告对该部分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英国1980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质疑。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在审理此案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是否应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包含加倍利息计算的判决,以及该利息计算方式是否与英国法相抵触。在审理过程中,英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的规定及其立法意图进行了详尽的查明。经过慎重的考量,法院最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基于独立的违约行为,符合中国法的规定。同时,法院也指出,将此种加倍利息描述为多倍赔偿金是不恰当的,并判定其不违反英国1980年《贸易利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抗辩,承认并准备执行这两份中国法院的判决。这一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英国法院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分析和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正面评价(判决获得承认)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加全面和准确地理解中国法,从而助力他国视角下更加专业的中国法院及中国法国际形象的塑造。
5、加拿大首度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案
2019年4月9日,在“魏彤诉李桂莲、梅子杰案”中,原告魏彤根据中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一申请基于中国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河北省高院的再审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近年作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财产冻结令案件之一。该案为加拿大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体现了加拿大法院对于中国法院专业性的信任,同时也为中国法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更多的理解与尊重。
该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此案中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中国的民事调解书。调解是国际争议解决领域流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在国际上愈发受到重视。中国法院出具的相关民事调解书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客观上在国际司法实践领域展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以及中国法院的守正创新,其中包括追求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追求效率和和解的司法理念。加拿大法院对此类调解书的承认与执行,无疑增加了中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国际信誉。
6、澳大利亚法院首度承认与执行北京仲裁委裁决案
2022年12月22日,澳大利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薛某某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提出的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385号裁决的申请,并正式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此案中,薛某某在抗辩中除了认为仲裁裁决可能违反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以外,主要对合同解除和股份重新转让的处理提出质疑。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国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并且采纳了中国法专家的意见。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并未造成实质不公平,且不违反公共政策。法院还进一步认定,即便双方未能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也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因为双方仍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标志着中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得到了他国法院的认可,凸显了中国仲裁裁决处理复杂国际商事纠纷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法专家在域外法庭上的重要作用。他们的专业意见为澳大利亚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中国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持。这种跨国法律的对话和合作,不仅有助于消除对中国法律实践的误解和偏见,还促进了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互信和互认。
加拿大法院承认及执行中国法院调解书以及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彰显了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这种国际司法合作增强了中国调解和仲裁的公信力,有助于提升中国法院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同时为推动更多元、更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7.新西兰法院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商事判决案
2016年4月11日,新西兰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承认与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该案成为新西兰法院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商事判决案。
该案前后历时7年之久,期间面临了诸多挑战,尤其是无实践先例予以参考。在审查过程中,一个关键的争议点是“中国判决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是否有违新西兰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曾以新西兰无类似中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为由,抗辩该利息不应予以支持。然而,新西兰上诉法院经过审慎考虑后认为: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属判决所依据之实体法层面的问题。所争议的利息计算方式也仅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对由此而生的利息的不同计算方式。更重要的是,不管此30%的利息是否应定义为惩罚利率,该30%利息的存在未能因震惊一个理性新西兰人的良知而致其构成“违背公共利益”。这一判决体现了新西兰法院对中国法院的尊重与认可,也为中国法院的商事判决在国际上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执行添砖加瓦。
(二)他塑形象的负面折损:国外法院对中国法和判决的误读和曲解
1、刻板印象导致的扭曲与误读
刻板印象常常成为域外法院理解和解读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障碍。偏见可能源自多种因素,包括历史冲突、意识形态对立、信息传播的不对称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域外法院在涉及中国法或者中国法院的案件中作出误判。
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2021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拒绝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理由是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整体上不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该案法官亚瑟·恩戈龙(Arthur Engoron)对中国法律体系有明显的负面印象。而该印象主要基于一份美国国务院报告,该报告指控中国法院缺乏独立性、司法腐败以及法官任免问题。恩戈龙法官因此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能提供符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公正审判,从而拒绝承认和执行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引起了中美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最终被撤销。该案揭示了刻板印象如何深刻地影响司法决策,甚至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
无独有偶,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在2022年6月22日驳回华为瑞典公司对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决定的上诉,该案进一步说明了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技术领域的案件中,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刻板印象可能更加根深蒂固。该案的关键争议焦点是中国法院的独立性及其潜在对外国公民构成的威胁。华为辩称其不会受中国法律制度影响以至于威胁5G网络安全,而瑞典方面则认为中国法院不独立。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最终支持了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的立场。该法院的判决基于对中国法及中国法院可能对国际安全和商业活动构成潜在风险的评估,尤其是在关键基础设施如5G网络的部署和运营中。这个案例进一步展示了域外法院对中国法律体系运行的看法,反映了外国法院的刻板印象及其这一扭曲印象对案件实体审理的影响。
这种刻板印象不仅存在于外国法院、法官的脑海里,同样也常常出现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于寻求案件结果的最终胜诉,当事人及代理人自然更有动力诉诸于更为出格的论辩。在新西兰法院审理的个案中,被告就基于对中国法院独立性的质疑对中国法院判决在新西兰的承认提出挑战。被告认为,根据新西兰法律的要求,只有具有独立性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才能在新西兰被承认和执行,而中国法院并非新西兰法下所理解的“法院”。而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个案中,被申请人为挑战仲裁裁决,主张首席仲裁员因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担任专家委员,从而存在“表面偏见”。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系中国国企,与中国政府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因此仲裁结果直接关系到中国政府的利益。若申请人胜诉,中国政府将受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本质上是中国政府的一部分,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因此也属于中国政府的一部分。再次,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该仲裁员作为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能直接影响申请人,继而直接影响中国政府在仲裁中的利益。首席仲裁员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成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由此与申请人的最终所有人中国政府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被申请人认为以上因素会导致其因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利益一致而对首席仲裁员可能产生的偏见存在合理怀疑。该主张同样对中国法院的独立性存在偏见。
除了当事人、代理人,西方学者对中国法院及中国法的刻板印象给域外法院及法官带来深远影响。西方学者对中国法院和中国法的国际评价往往基于域外视角。域外视角常常是用西方人视角审视,用西方价值观念选择与评价,用不自觉的西方背景在理解中国。有学者将中国法视为“专制法律制度”,认为对中国法要采取“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评判标准。形式主义标准指的是严格遵守法律形式,检验法律是否在形式上与本国法律结构、法律制度相一致;而功能主义标准则是认为中国有“隐藏”的法律,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规定具有法律的功能或在当地被视为法律,就属于中国法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部分西方学者对中国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质疑。还有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对中国法和中国法院的评价应采用二分法,即区分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领域、商法与非商法领域之间的区别,发达地区法院与落后地区法院之间的区别,甚至批评美国法院在案件中对“中国司法不独立”或“中国诉讼正当程序被剥夺”等类似的抗辩处理过于谨慎,应更为激进地进行审查,将中国在互联网和国际商事等领域加快建设专业的专门法院曲解为是中国加速国家发展、技术和地缘政治目标的一种手段,并服务于中国的全球战略。这种基于文化和政治差异的评价体现了对中国法复杂性的曲解。但是对于这些偏见也无须过分悲观。在法庭上,如外国法官能对中国法院和司法制度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其偏见和误解或可被有效纠正。在上述新西兰的案例中,奥克兰高等法院的罗伯特·贝尔(Robert Bell)法官最终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其中重要的纠偏利器是中国学者提交的专家意见报告。该报告出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文亮副教授。该报告指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政府司法体系一部分,具有独立行使司法职能的能力,其诉讼程序和判决具有司法性,并未受到外部不利影响的左右。法院采信了这一意见。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同样也驳回了上述案件中被申请人的撤裁申请及其对首席仲裁员的质疑。法庭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3个方面的关联均很微弱(tenuous),尤其是首席仲裁员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联十分牵强附会(contrived),中国法院(以及其组建的专家委员会)与中国政府截然不同。法院还指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是不涉及司法或审判职能的角色,且该首席仲裁员也没有被要求履行任何职责。以上案例表明,域外法庭在处理与中国法院相关的案件时,通过中国学者提供的中立、专业意见,外国法院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渠道被打通,外国法官有可能突破目前存在的对中国法院形象的偏见,并通过以事实为基础的分析来确保裁决公正性。这对于涉及中国元素的案件在域外法院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国家间权力博弈导致的扭曲与误读
一个国家的法院是该国财政和公共设施的既得利益者,同时深受本国法域司法体系思维和理论框架的熏陶,所以其在塑造他国法律形象的过程中易受到其政治立场和本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不仅会考量他国法律条文、法院判决,还会综合本国国家利益和司法国际影响力,平衡国内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国内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助力本国在国际社会综合实力之博弈。此外,一个国家的法官是国内媒体的直接受众,其观点和看法容易受到国内媒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媒体与政治的关系深刻而复杂,因此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本国政治偏见的影响。在大国博弈的背景下,西方媒体往往刻意在把中国法院、中国法与中国威胁论进行捆绑,而这些言论也往往会让本国法院及其法官受其影响。《经济学人》结合中国的反制裁措施、中国法院反禁诉令等,发文指出中国运用其法院作为武器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并认为这将对外国公司产生巨大影响,鼓励外国公司及时把握时机从中受益。《华尔街日报》发文指出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及中外技术竞争中,中国法院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2月28日,美国国会授权设立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nited State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评估发布了专门的研究报告,该份报告在美国国会的影响下披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报告认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推动国际法规则发展的既定目标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方面可以让中国充分利用外国的商机,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当事方避免受到有违中国利益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则的影响。这是中国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报告还认为,如果中国政府沿着“一带一路”积极推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那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成为中国话语权在国际法理论和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延伸和拓展。在中国出资的海外项目中推广运用中国的法院和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使中国的双轨制纠纷解决机制合法化,促进中国判决的国际执行,同时保留中国在外国判决有损其利益时不予执行的权力,最终可能使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相对于其中国同行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同时,外国当事人运用中国法院解决纠纷也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模式提供了合法性证明。
2023年5月4日,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甚至就“依法治国:中国法律制度全球影响力”这一主题召开听证会,对中国法律制度对现有国际秩序的冲击表示出了极大关注,美国法院也深受其影响。例如,美国法院在处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相关的取证权力冲突案件时,面对中国当事人以《数据安全法》为依据提出的抗辩,美国法院采取了维护美国司法权威和保护美国市场参与者利益的立场。美国法官明确表示,不能因中国法的规定而削弱美国原告在民事责任确定和可能赔偿方面的权益。美国法官认为:“我不能因为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的不确定的但可预见的责任而使美国原告在确定民事责任和可能的金钱损失方面的合法利益处于次要地位……中国的被告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并期望通过中国的阻断法规获得可能的保护以避免不利的取证……如果你不喜欢这些规则,那就不要在美国做生意了。”另案中,美国法院还表达出了顾虑,认为允许中国《数据安全法》作为美国取证的合法障碍可能赋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广泛权力来拖延或阻止美国法院的证据披露,这将给予中国司法机关监督美国法院就中国当事人责任作出的取证决定的权力,这不仅会侵犯美国的主权,也会严重影响美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责任的决定,还将严重不利于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
在华为诉康文森案的判决中,也同样体现了大国国力博弈及国家利益对法院司法判决的显著影响。该案中,英国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其有权决定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费用,并强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则需要接受英国法院确定的全球许可协议,由此英国法院为全球科技公司在专利许可和诉讼策略上设置了重要的参考标准。此举反映了在全球重要领域的角逐中,英国利用其司法影响力助力国家利益和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国际规则的策略。此外,判决中提到中国法院对全球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下称FRAND)条款中许可证条款的确定权。英国最高法院认为,中国法院目前无权审理有关全球FRAND许可证条款的争议,并将此能力归于英国法院所有,暗示了英国法院对国际司法权的角逐和其跟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权力的较量。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更关乎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以上案例表明,域外法院在处理跨国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利益和大国间的战略博弈的影响。在此过程中,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法院的判决必然会受到域外法院更多的关注,在大国博弈白热化的背景下,域外法院很有可能会从本国利益出发,对中国法院的判决或中国法进行变形解读。
3、文化社会背景导致的扭曲与误读
文化社会背景在读者解读域外法院判决和理解他国法律体系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则和程序的集合,也深深受到各国独特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的浸染。这些背景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方式,因此在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中,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容忽视。
2023年6月1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判决,理由是债务人在中国法院被剥夺自然公正或程序公平。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债权人W在中国启动法律程序时,选择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而非利用推特(Twitter)、瓦次艾普(WhatsApp)和电报(Telegram)等电子方式直接通知债务人Y。尽管公告送达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合法的,但该法院认为,电子送达应为更有效的送达方式。在该案件中,法院拒绝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理由基于对程序公平的考量,然而,如果考虑到在中国,推特、瓦次艾普和电报等社交媒体平台不可用的情况,那么该中国法院的判决将会受到更加客观的对待。
再以章公祖师案的关联案件为例,2018年12月12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驳回中国村民的起诉。荷兰法院实际未对本案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是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因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该法院对“村委会”这个特殊法人的适格问题始终持谨慎态度。虽然原告为此提供了中国法意见,并援引了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荷兰法院最终未采信。该案说明,对外国法律体系的理解不仅涉及到法律条文的直接解释,还受到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治理结构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与早年完全陌生与异化的形象相比,中国法院和中国法的他塑形象已有所改善,中国法院判决已在一些域外法院中得到认可与执行,显示出国际上对中国法院刻板印象正在逐渐改变。然而如上所述,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在国际司法实践舞台上的影响力仍未达到预期,甚至在适用上可能走板变形。因此,在多种外因的交织裹挟下,中国法院和中国法走出去的道路并不平坦。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如何正确传达中国法律形象的核心价值和原则,如何让中国法院更加客观地展示在国际同行面前,从而在全球舞台上塑造更加正面和准确的中国法律形象,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五 促进中国法院与中国法自塑与他塑形象认知差距的正向增值
要跨越中国法院与中国法“自塑”与“他塑”形象认知差距,实质上是要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背景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用多维视角来塑造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问题。中国法院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中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一)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
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提升以及加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是中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院要从战略高度加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建构,这同时也是实现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形象的投射与传播的主要目标是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最大程度实现国家利益。面对建立在西方霸权主义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国际权力结构,如何争取形象沟通的平等地位以及民主对话协商的权利,是非西方国家争取形象塑造主动权必须要面对的重大议题。争取形象塑造主动权,需要在国际法治语境下实现两个关键突破:一是推动中国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系统性创新,形成具有普适性和吸引力的法治叙事,以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理念的认同;二是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全球沟通机制,借助国际平台、学术交流活动等,讲述中国法院和中国法的成功实践,以平等、包容的方式融入全球法治对话,逐步打破国际话语权失衡格局,提升中国法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塑造力。
(二)从全球善治的角度谋划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照上述要求,构建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律形象时,需要深入了解国际社会的价值观念、法律体系和期望。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不仅要考虑国内的法律传统和实践,还要考虑这些元素如何在不同的国际背景下被理解和接受。同时,中国法院要积极参与开展国际条约谈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态环境保护、跨境金融监管、国际投资贸易、国际航运等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此外,中国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等方式丰富国际法内涵和实践,促进和引导国际规则的形成。
(三)有目标地深化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形象的塑造
首先,促进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增进了解。所谓正向增值是指在中国法律形象的他塑过程中,中国法院或中国法不仅被他国接受,还在不同文化和法律环境中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例如获得全球南方国家的选用和理解。这种正向增值不是一种偶发性的客观现象,而是各种条件和要素(如国家实力增强、中国法国际适用的几率增加、其与国际法的兼容性、和国际传播策略的有效性)优化组合的结果。在全球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中国亟需在了解“他者视角下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律是怎么样”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做好涉外司法公信提升,有目标性地加强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特别是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国司法对话。
其次,针对中国法院或中国法形象在域外出现负面折损的情况,应区分不同成因,对症下药。
对于域外法院基于国家利益和大国间的战略博弈而对中国法院或中国法进行变形解读的情况,中国应采取更加审慎和战略性的法律策略。首先,提升法律透明度和公正性,构建更透明开放的司法制度。其次,增加中国法院的涉外审判能力,加强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精品个案裁判,拿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答卷以接受域外法院的严苛审视,增强本国司法影响力。再次,支持和鼓励跨文化法律研究,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差异和联系,增进国际法律领域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树立一个符合国家战略目标、负责任的法院形象。最后,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有关妖魔化中国法院或中国法的个案或者言论并敢于发声,组织相关机构及时发布官方声明,积极发布正确、正面的信息,以纠正误解和偏见。
对于获取中国法受限而导致偏差的情况,可以积极促进中国法传播介质的话语转换,打造多元化渠道,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和法律实践的认知度。首先,重视语言符号的转换。开展中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法规等文本及其适用案例的多国语言翻译。其次,开展内容的话语转换。根据域外法院的实际需求以及近年来域外法院较常涉及的中国法查明问题,建立适合域外法院进行中国法检索的经典案例库,对相关案例的内容进行筛选,并有针对性地对其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逻辑进行说明。还可在数据库中引入人工智能,对中国法适用的关键问题进行多语言智能回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已经明确鼓励“多语言公布中国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与信任”。再次,打通官方合作通道,推进与域外法院的官方交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2021年签署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自2022年起正式生效。根据该备忘录,当两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此外,另一个重要抓手是制定和对外提供中国法意见参考指引和指南,以及建立专家推荐名录。通过中国学者提供中立、专业的意见,增进和加深域外法院、仲裁庭对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律的深入理解,客观公正解决涉及中国元素的相关争议。同时,进一步设立中国法专家的黑白名单制度,白名单为提倡式名单,对于个别提供扭曲中国司法及中国法律的不当意见的专家,可以纳入黑名单。
对于因社会经济背景差异而导致的对中国法律或法院判决的误读,第一,建议中国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定期发布、更新官方解释或指南,明确中国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方式,以此作为国际交流和对话的基础;第二,中国法官应积极参与和组织国际论坛,在有影响力的国际论坛、研讨会上,针对因社会经济背景差异被误读的案件进行相关社会文化背景的解读,促进他国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正确理解和尊重;第三,重视中国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对涉外当事人做好文化差异的解释和说明,提升涉外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让涉外当事人变成中国法院和中国法的故事讲述者;第四,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官方组织并提供必要渠道,为中国当事人针对域外法院的错误判决提起上诉或再审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支持该类案件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纠正;第五,强化法律教育和宣传,开展国际法律教育项目或研学活动,让更多的国外法律人士来中国实地考察,沉浸式观摩体验中国法院和中国法的运行机制。
文章来源于《国际法研究》。
地址:厦门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邮箱:hsfy@xm.gov.cn
版权所有:厦门海事法院 Copyright 2020-2030 www.xm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厦门海事法院 闽ICP备1001246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