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2015)
前 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在海域中发生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是涉外案件。及时地审理这些案件,对于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海域中发生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技术性强,
福建地处海峡西岸,沿海港口星罗棋布、船舶穿行如梭、航线四通八达。始建于1866年的马尾造船厂,历经百年风雨、世纪沧桑,在新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焕发着新的青春,充满了发展生机。位于福建东南沿海的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是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天时、地利、人和的积淀、酝酿,推动着海事法院与福建厦门在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之初,面对国内几乎空白的海事立法,海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年轻的厦门海事法院边实践、边探索,励精图治、薪火相传,在白纸上一笔一笔勾勒出了美丽的图画—— 25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各类海事案件16000余件,标的金额200多亿元,依法扣押、拍卖中外船舶1000余艘,案件涉及世界五大洲的50余个国家和地区,不少案件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的海事和航运焦点。案件当事人中,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国家航运巨头;既有大型国企、知名民企,也有底层船员、渔工百姓、养殖专业户等等,但多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负面舆情。在队伍建设上也没有一个干部受过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还涌现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福建省法学英才、福建省“十佳法官”等一批全国、省级先进典型。
厦门海事法院25年的发展是全国、福建以及厦门改革开放的一个缩影。因此,厦门海事法院25年发展成果的取得,归根到底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个历史成果,归功于党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的英明决策,归功于各级领导的关怀鼓舞,归功于福建省委、省高院、厦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指导支持。
历史潮流滚滚向前。如今,新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如火如荼,福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其厦门、福州、平潭三个自贸试验区于今年4月份同步挂牌,改革开放正开启新的春天。在此背景下我们整理撰写海事审判白皮书,全面客观反映厦门海事法院孕育诞生、艰难起步、探索创新的发展脉络,以期社会各界能更全面完整地了解厦门海事法院,一如既往地支持海事审判工作,同时以此启迪激励厦门海事法院的后来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抓住机遇、再接再厉,创造更加辉煌的海事审判业绩!
一、承载使命孕育诞生,专门审判初具雏形
(一)在改革开放浪潮中应运而生
福建位于台湾海峡西岸,海域面积13.6万平方千米,陆地海岸线长达
(二)形成专门化的审判与管理格局
1、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
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但海事诉讼实行的是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厦门海事法院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财物由福建省委托厦门市管理
厦门海事法院对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长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厦门海事法院为省属机关单位。建院之初,其办公经费、工资福利与干部人事分别由福建省财政厅、组织部管理。为简便手续、及时审批,1991年至1993年,福建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先后将厦门海事法院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干部人事委托厦门市管理。自此,厦门海事法院形成人财物由厦门市管理的体制。
3、跨区域专门管辖4类63种海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专门管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等4类63种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
(三)海事司法职能逐步拓展
厦门海事法院从
2000年以前,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2000年以后较多出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工资报酬纠纷,因台风等自然原因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船舶新建、改建、修理合同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等等。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不少案件明显具有金融危机的背景,表明海事审判审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越来越衔接。
二、研判结合厚积薄发,占据海事审判新高地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因审判人员之前从未从事过海事审判业务,对于专业性要求较强的海事案件,缺乏实践经验。为此,院领导和法官们边学习边办案,虚心求教,不断探索,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与钻研海事审判业务知识,时常就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办案中,总结并提出了“一起案件一部书”的理念,即办好一起案件,需要读懂一部书的精力投入;写好一份判决书,需要拥有一部书的知识储备;总结好一起案件,需要做出一部书的理论贡献。25年来,这个口号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不断被后来者接受并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在这一口号的感召下,学者型、专家型法官在厦门海事法院不断涌现,他们在海事审判的不少艰深领域刻苦钻研、努力探索,用智慧心血和法理功底填补了一个又一个立法空白,为我国海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一)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率先采用诉前证据保全、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采纳。
如1992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证据保全案件中,开拓性地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在全国海事法院乃至全国法院中率先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大丰”轮航海日志、工班表、装船记录及相关的理货单等予以保全,此案不仅对其他海事法院产生了示范效应,而且推动了立法的进步和完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吸收了这一成功的司法尝试,将诉前证据保全正式规定为一种法定强制措施。又如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厦门海事法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尝试采用向船长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也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采纳。
(二)以对法律条文和实务做法的深刻洞察最早提出了FOB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方法。
FOB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是我国海商法界和海事审判实践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经过认真研究和思考,厦门海事法院法官对这一问题从立法本意和经贸实务的需要上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将此法律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加以使用。案例和理论文章一经公开,立即在业内引起极大的反响。对此,各海事法院和许多业内人士均认为是厦门海事法院开启了我国海商法界和海事审判领域对此问题讨论的先河。
(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钻研法律疑难问题,大胆提出解决意见,填补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几个立法空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此类纠纷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占有较大比例。但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却很不完善,实务中遇到的不少情形都找不到相应的处理依据。由于各海事法院各行其是,影响了我国海事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对此,厦门海事法院组织力量认真钻研,全力攻关,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如关于债权确权程序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厦门海事法院的意见和研究成果作出的。
(四)以求真的态度探索海上养殖损害结果认定的新方法。
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中损害结果的认定一直是审判的难点,也是当事人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为保证认定事实客观公正,厦门海事法院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甄别采信原告的单方举证认定事实,逐渐发展到委托水产部门评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此基础上比照其他证据对损害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最终作出自由裁量,使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得到了经常地和恰当地运用。
(五)以时代的视野和观点研究认识电子文书等具有高科技含量的证据种类,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
电子证据认定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电子证据规则,这给法官审查认定电子证据带来了很大难度。2007年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沃克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涉外侵权纠纷案中,就无源数据文件可供核对的打印的MSN聊天记录如何认定进行了有益地尝试。以该案为标志,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工作与新型证据种类在高科技平台上的对接和磨合从此开始。
除此之外,多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和审判不止、创新不息的精神,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全国海事法院率先提出了对海事请求保全反担保的数额、方式等审查标准并制定出台了规范意见;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创立了终止船舶拍卖中的相关确权诉讼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应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做法;提出了海事审判中应坚持民法的理论性与商法的技术性并重,注重从商法角度解释提单功能以解决海事审判中的大量存疑问题的观点;提出了在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中,并非已承兑信用证一律不得裁定止付,应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有无和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的观点;最早提出了外籍船舶与中国籍船舶碰撞后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问题与建议,系统全面地提出了审理船舶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等等……所有这些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与开拓性的做法,与其他海事法院及其上诉法院的法官的工作和研究贡献相汇总,共同引领并推动着我国海事审判的不断发展。
以上述观点做法为题材,厦门海事法院法官所撰写的近300件海事海商案件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海商法通讯》等书刊作为典型案例刊登。有400余篇论文被《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学刊》、《海商法研究》等国家级专业刊物所采用,其中被《人民司法》采用的文章就有50余篇,被《人民法院报》采纳的有100余篇。一线法官中已有4/5以上的人员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过专业文章,多名法官有专著出版或参与有关院校的专业书籍编写,有的专著还被作为北京大学等高校的教学用书。
三、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25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在厦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省法院的指导下,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历史特征,针对审判管辖区域广、案件数量少、争议大、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坚持打造海事审判精品,努力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海洋强省战略的推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海运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约占海陆空各种运输量的85%,公正审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抽样统计,厦门海事法院1991年受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7件,占全部一审海事收案的41.5%;2001年受理该类案件70件,占全部一审海事收案的11.1%;2014年受理该类案件131件,占全部一审海事收案的10.1%。厦门海事法院成立后,审理该类案件遇到四个突出问题:一是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大量出现。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海上货运效率大大提高,许多情况下货物抵港后而最终收货人尚未取得正本提单,收货人出于市场利益的考虑急于凭保函加副本提单或者提单复印件要求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出于商业客户关系和减少船货滞港损失的考虑愿意交付货物,最终导致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出现,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安全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其诉权问题。我国出口贸易中采用FOB条件的比例较高,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规定了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但对两种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清晰的规定,实践中对实际托运人的识别及其权利义务产生较多争议。三是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识别及其相应的责任问题。随着我国“入世”后,航运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境外和港澳地区航运和贸易中介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出于趋利避害的商业本能,不时转换交易身份,违规揽货签单,导致近10年来货运代理纠纷大量出现,一直居于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的前列。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60件,占同期全部海事一审案件的4.6%。四是承运人主张运费、集装箱滞箱费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货主长期不能提取货物甚至弃货,引起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或者向托运人主张运输费用等纠纷增多。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立法本意和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在海事审判中坚持依法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要根据实际交货行为而不必根据提单记载识别实际托运人,并认定实际托运人有直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支持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输费用,逐步总结识别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标准,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处罚违法揽货签单等行为的司法建议,整肃航运市场秩序。通过海事审判多年的规范,近10年来,福建航运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有和外资大中型航运企业基本上很少卷入无单放货、非法扣单等常规性货运纠纷中来,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公正审理船舶碰撞与触碰损害赔偿纠纷,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秩序。
船舶碰撞案件是最具有专业技术性的一类典型海事案件,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主要适用我国加入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统一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十五年来,船舶碰撞与触碰案件占收案总数的比例相对稳定, 1991年、2001年、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碰撞与触碰案件数量分别为2件、14件、14件,分别占同期海事案件总数的5%、2.2%、1.1%。该类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往往重大敏感复杂,需要慎重对待,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碰撞逃逸后的肇事船舶认定难。由于海上情况复杂多变,船舶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发生碰撞,一方船毁人亡,另一方立即逃逸。事后,肇事船一味抵赖、受害人冒然指认的情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审理缺乏直接证据,基本上只有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准确认定肇事船涉及各方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二是碰撞责任主体识别复杂。有关国际公约和《海商法》对船舶碰撞长期沿袭“对物诉讼”制度,将船舶作为碰撞责任主体进行规定,但案件审理最终需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现实中船舶存在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船舶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增加了责任主体识别的障碍。三是划分碰撞责任比例技术性强。船舶碰撞后,确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的航海日志、船员证言、碰撞后的检验的证据有可能存在不全面、不正确甚至伪造、丢失等情况,科学合理认定事故前的船舶会遇态势及各方过失,至关重要。厦门海事法院经过长期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一系列成熟的规则和做法。第一、在认定逃逸肇事船舶方面,遵循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审判规律,重点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或者能否合理排除各种质疑和矛盾、能否形成证据链条、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进行具体认定,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理论证,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第二、在责任主体识别方面,总体上坚持将船舶实际控制人识别为责任人。第三、在船舶碰撞过失程度认定方面,充分发挥证据保全的程序功能,及时保全船舶交通服务站(VTS)和雷达观测站记载的信息以及船舶航向记录仪、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航行数据记录仪(VDR)记载的内容等证据。在一些碰撞案件中,海事法院委托专家,利用计算机多媒体的现代科学技术,采用三维动态演示重新构建碰撞过程,帮助分析和判断船舶碰撞原因及过失比例。
(三)公正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依法维护海运贸易的风险分担机制。
海上保险是海运贸易风险社会化的机制,相比一般保险合同,具有承保标的流动性大、承保风险多、与国际货物买卖和运输法律问题交织的特点,纠纷复杂。25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共审结船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340件,标的金额3.2亿元,有效维护了海上保险的诚信机制,确保各方对风险分担的稳定预期。
航海贸易早期被视为“海上冒险”事业,近现代各国海商法和海事国际公约系统确立了一套特殊的海上风险分摊机制,包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航海过失免责、共同海损分摊等。我国《海商法》同样将海上风险分摊机制贯穿于其各章节,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依法合理分配海上风险,促进海运和贸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海商法》颁布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相对较少,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在近10年来海事事故赔偿总额超过法定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概率逐渐增大,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不断增多,1990年至今,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该类案件61件,标的金额 2.5亿元。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海诉法司法解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司法解释,明确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属性并相应细化具体程序规则,正确解释《海商法》从公约中舶来的特定用语“特定场合”、“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等的含义,不断规范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尺度,合理平衡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原告上海海华公司等诉被告浙江椒江公司、丁根友水路货物运输系列案,被告承运的143个集装箱因船舶起火沉入海中。面对近百名货主高达数千万元的起诉索赔,船方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了总额314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基于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而将船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为发展经济而鼓励船舶所有人等勇于发展航运的政策性扶持。但该制度诞生以来,就一直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违法运输。如有事故发生,则援引责任限制的规定,减轻责任,而且现实生活中得逞者案例不在少数。该批案件中,海事局作出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是一名货主瞒报的保险粉发生自燃。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对已封箱的集装箱并无开箱检查的核实义务。因此,并不能以此认定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货主们面对船方的申请虽心有不甘,却也只能按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争取在314万元限额内按比例获得赔偿。然而,正当案件进入确权诉讼阶段,船方的责任限制申请即将在虽有异议却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获得准许的关键时刻,承办法官凭籍职业敏感,在不厌其烦的反复阅卷中,从一万多字的海事事故调查材料里发现了一个细节性陈述——本案保险粉自燃起火后不久即被扑灭,然后船舶被拖至码头卸货,但在卸货过程中舱内发出了沉闷的爆炸声,接着装载保险粉的箱子又死灰复燃而且火势更猛,船舶正是在二次大火中不救沉没。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什么货物导致了爆炸?经向海事部门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引起爆炸的是三个此前已申报危险运输的装载过硫酸钠的箱子,由于船东违规将该批货物配置在舱底而不是按规定配置在甲板且在火灾发生后又不据实向海事部门报告,最终导致船舶在二次大火中沉没。但海事报告只认定船舶沉于大火,却忽略了二次起火的原因,使船方违规配载的主观过错掩盖在货主瞒报的保险粉起火的表象之中。据此,案件事实峰回路转,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最终作出船方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认定,挽回了货主的巨额损失。该批案件因此也成为国内由海事确权之诉转入普通程序而对船方能否享受责任限制进行实体审理的第一案,在业内广为流传。
四、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服务对外开放战略。
涉外性强是厦门海事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建院以来,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25%,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南北美洲、大洋洲的近50个国家和地区,其审理质量直接关系中国的国际司法形象。厦门海事法院坚持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针对不同案情分别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和中国法,精心审理每一起涉外案件,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尊重与好评。
(一)精心审理涉外疑难案件,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认同度。
涉外案件争议标的大、影响大、审理难度大。厦门海事法院精心钻研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外法律,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2003年4月,希腊籍“爱丁堡”轮与中国籍“运鸿”轮在厦门海域发生碰撞,“运鸿”轮在事故中沉没,船舶、货物、船期损失等各类损失达近亿元,这是建国后发生的最大的油轮倾覆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外海事船舶碰撞案件,航海驾驶方面的专业性极强。厦门海事法院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在仔细审阅了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又组织专家对船舶碰撞轨迹作了多次模拟论证,最后确认了“爱丁堡”轮45%对“运鸿”轮55%的碰撞责任比例并据此判决。在联合国国际海事委员会当年召开的一次与航海有关的会议上,该案作为案例进入会议,其碰撞责任比例的认定得到了与会专家的普遍认可。
(二)依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维护中国海事司法权威。
海事法院除担负着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任务之外,还依法具有对国外的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这对海事法院的涉外司法能力也是一种考验。2007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了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该案标的金额高达3.7亿元,作出该案仲裁裁决的两名英国仲裁员均是世界著名仲裁专家、法学教授,为外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国内五位教授也均系我国相关法律学科的领军人物。然而,面对来自业界权威的压力,厦门海事法院没有退缩盲从,而是从数以箱计的涉案事材料入手,带着案件涉及的8个程序问题加班加点,先后动用了荷兰海牙国际法院图书检索数据库、英国劳氏法律报告数据库、美国法律法学数据库、联合国托管图书馆藏资料库等,研究、翻译、整理了近五百万字的中英文专著、论文、案例和英国仲裁法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深入,最终审查发现隐藏在仲裁名家笔下的难以觉察的错误,依法作出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申请人在被厦门海事法院拒绝承认后,又持仲裁裁决到美国路易斯安娜东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最终亦被该院驳回,而该院驳回的理由基本上援引了厦门海事法院裁定所述的事实查明与论证。此案在国际海事仲裁界影响很大,尤其是其中所涉及的缺员仲裁问题,多次在之后的相关会议上被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引述、提及。该案的裁定书在第四届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得二等奖,案件也被评为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多年来,在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类似案件还有不少,这些案件不仅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认同度,为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海事司法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海事司法领域中心地位的确立作出了贡献。
(三)积极开展涉外海事司法援助,充分彰显大国责任和人道情怀。
自上世纪末期以来,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开始出现部分船东拖欠船员工资甚至停止船舶供应的经营困局,造成外国船员随船滞留我国境内等敏感问题。在2011年的一起此类案件中,厦门海事法院对滞船人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在国际海事司法史上留下一段动人佳话,树立了中国司法的良好国际声誉。是年10月,承运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莱顿)”轮从印度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莆田海域,案件起诉到厦门海事法院。当厦门海事法院审判人员了解到18名叙利亚籍船员近400万元人民币的工资无处讨回,船上断水断电、船员身心健康问题频发后,一方面及时裁定拍卖船舶、抓紧审理和判决,将船舶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另一方面,指定当地船代为“LEDOR(莱顿)”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多途径筹措资金为船舶和船员安排供给,还考虑并尊重船员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叙利亚船员安排穆斯林斋月期间的伙食,并联系莆田市政府组织医护人员为患病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因战乱中的叙利亚正遭受欧美各国经济制裁,金融服务行业已不能正常工作,为确保船员的工资能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厦门海事法院通过电子邮件与船员取得联系,商洽我国相关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将他们从船舶拍卖款中应得的工资在国内兑换成美元汇至由他们各自指定的第三国银行账户,最后又与公安部门联系,根据这批外籍船员的特殊情况办理相应签证和出境手续,使其得以分期分批返回祖国。厦门海事法院法官细致贴心的工作深深打动了叙利亚船员,每次在船上见到法官,都纷纷竖起大拇指并热情鼓掌,当他们临走时,还集体向厦门海事法院赠送了英文书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锦旗。叙利亚共和国驻华使馆在得知了事情的一切之后,其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还以私人名义给厦门海事法院承办法官陈萍萍写了一封信,感谢并称赞她:“您的工作能力极高,品德高尚,在您的工作领域经验丰富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五、强化海事司法服务功能,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着力先行先试,创新涉台司法服务。
2008年,大陆与台湾基本实现了海峡两岸的直接“三通”;2009年,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相继出台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两岸经贸与海上直航自此更加繁荣发展。在此形势下,厦门海事法院以努力成为台胞解决涉台海事纠纷首选地为目标,积极先行先试,打造涉台审判特色品牌。2012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在厦门海沧设立全国海事法院首个涉台案件审判庭,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涉台法律服务点。三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坚持在厦门至金门、泉州至金门、平潭至台中海上直航航线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加快审理涉及两岸直航的船舶碰撞、打捞、救助等案件,积极营造两岸直航的良好氛围。在遵循大陆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大胆吸收台湾地区“法律元素”审理涉台海事案件,在全国率先聘任台籍陪审员、调解员,利用回台探亲访友机会,顺道做相应台湾本岛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大大提高了纠纷的调处效果。厦门海事法院还针对对台渔工劳务纠纷政策性强、近年来发案数不断增多、一些大陆经营公司违反规定非法从事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向商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对有关企业主体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不法行为,同时积极引导大陆渔工通过正规渠道赴台从事劳务并按照范本签订相关合同,从源头上避免渔工劳务纠纷的发生。
三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台海事案件100余件,标的金额3亿多元,85%的案件在100天内审结,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随着厦门海事法院涉台司法知名度和公信力的提升,一些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开始考虑选择到厦门海事法院进行诉讼。2013年5月,台湾本岛某保险公司因其承保的两票货物在海运中受损,向货主理赔后自愿选择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起诉,要求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和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台属地管辖的突破。2012年10月,最高法院《法院工作简报》刊登了厦门海事法院涉台海事审判的经验和做法。
(二)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平安和谐海域。
近年来,福建港口经济发展迅猛,海峡西岸港口群成为全国第五大港口群,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获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第四个国际性航运中心。为适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厦门海事法院于2011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平安和谐海域创建,将传统的和谐理念与现代港航、海域管理相结合,通过延伸司法服务、提前介入参与管理、排查风险隐患、多元疏导化解等方式,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与海洋渔业、海事、港口管理、仲裁委、国际货代协会、国际商会等15家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建立诉调对接、定期沟通、资源共享等合作机制,聘请行业专家、律师等组成专家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将纠纷化解在诉前。二是与渔区乡镇司法所开展诉调对接,鼓励其开展诉前调解,依法在海事请求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司法所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海事纠纷案件,实行巡回受理、免费确认、当场送达。仅泉州两个中心渔港,每年就有上百起海事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目前经调解确认的案件无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积极倡议、引导厦门仲裁委设立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为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开展海事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2014年,东南国际航运仲裁院受理航运仲裁案件64件,超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年受理案件总数。四是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涉诉风险漏洞。如在审理一起渔工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发现双方争议成讼的根源在于我省政策性渔工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不明、赔偿标准过低,导致生活中不少伤残事故,受害者没有获得或没有充分获得保险赔偿便不了了之。为此,厦门海事法院积极与福建人保财险进行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福建人保财险经会商后,明确了赔付标准,大幅度上提了赔偿限额和赔付比例,全省10余万渔工因此受益,渔工责任险服务三农、保障民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的机能也因此得到了充实。本案及其司法建议的情况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均有报道,省高院在全省人大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将此作为典型案例作了汇报。
六、坚持法官职业化建设,保障海事审判科学发展。
(一)强化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政治坚定。
根据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厦门海事法院始终将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将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提高广大海事法官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理论与实践、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努力在对外交往中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自信,树牢法治信仰,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强化能力训练,确保业务过硬。
面对社会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新形势和海事审判专业性与民生性兼具的新特点,厦门海事法院不断加强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围绕“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航运”的复合型法官培养目标,重视对法官的专业高端培训,特别是重点培养法官综合适用中外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裁判说理的能力,丰富海事法官的普通民商法、海事法律、航运业务、外语外贸等知识。二是针对海事审判愈发贴近百姓的现实情况,注重培养法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此,通过与相关的涉海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机构的接触和交流,学习借鉴他们解决矛盾纠纷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注重理论调研。海事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法官的理论研究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为此,厦门海事法院注重理论研讨,重视研讨成果的运用。
(三)强化作风养成,确保司法为民。
始终将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以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感情,全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申诉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海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注重言传身教,经常教育、引导干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充分体谅当事人经营和劳作的辛苦,提出要用一颗善良的心对待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处理纠纷,不仅要将法律,还要讲道理;不仅要有正义感,还要有同情心。
(四)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队伍廉洁。
坚持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消除每一名干警的侥幸心理,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落实队伍思想作风月分析会制度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针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多发性、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廉政检查考核、定期报告、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运用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发挥人民法院监督员、廉政监察员作用,逐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洁司法公开信》,坚持执行案件“一案两表”及执行案件检查表、执行回访登记表、廉政监督表的建档工作,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七、继往开来,为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对外贸易的重点转变为提高开放型经济的增量水平,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和国际经贸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从福建经济发展态势来看,2014年全省进出口总额稳中有升,逾千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闽港澳台贸易额全面增长,海洋生产总值涨势喜人,远洋渔业产量居全国第2位。2015年3月份,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将福建定位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5月份,福建自贸区厦门、福州、平潭三个片区同步挂牌成立,标志着福建正式进入自贸区时代。随着自贸区、海丝核心区建设的深入,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航运经纪、航运衍生品交易等新类型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海事司法领域,与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海事纠纷将不断攀升、呈现复杂化趋势,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水平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厦门海事法院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更高的要求,更大的决心,紧紧围绕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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