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海事法院部门预算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已经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我部门(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厦门海事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特点是专业性强,涉外案件多,管辖范围广。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海事法院包括17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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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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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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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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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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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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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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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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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厦门海事法院主要任务是:在厦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狠抓执法办案,深化品牌创建,努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狠抓执法办案,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深化品牌建设,提升海事审判影响力。
(四)强化法院建设,夯实公正司法基础。
四、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厦门海事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为3760.5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12.63万元,增长19.46%,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760.5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760.50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
2. 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0万元;
3. 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 0万元;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6.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7.历年结余0万元;
8.其他收入0万元;
9.其他资金0万元。
(二)厦门海事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为3760.5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12.63万元,增长19.46%,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320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479.08万元,公用支出729.42万元;
2.项目支出552万元;
3.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760.5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682.63万元,增长22.18%,主要是由于人员经费增加及项目支出增加。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2877.2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部门日常办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8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办公大楼维修、信息化建设、安检设备更新等支出。
(三)案件审判17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费、法庭工作经费等支出。
(五)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69.24 万元。用于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81.96万元。用于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七)行政单位医疗54.21万元。用于人员医疗支出。
(九)公务员医疗补助25.87万元。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厦门海事法院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8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20万元,公务接待费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组团赴希腊、丹麦进行自由港法律制度研究交流。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23.37%,主要原因是:2018年只安排一个团组。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9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外地兄弟法院等部门来我院检查工作、联系案件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8.16%,主要原因是:近一步压缩接待量。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5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车辆数与使用情况与去年一致。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厦门海事法院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29.4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10.22万元,增长17.8%。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厦门海事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0.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无此项目的也应进行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厦门海事法院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和基建项目。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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