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厦门海事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时间 : 2012-12-07 16:19

厦门海事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2011年1月20日在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 张希舟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厦门海事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工作,请予审议。  

  2010年是我院建院20周年。今年以来,我院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以纪念建院20周年为契机,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努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职,维护正义,服务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均取得新进展。  

  一、审判执行工作  

  2010,我院新收案件978件,比去年的979件少1件;审结案件981件,比去年的973件多8件。未结案189件,比去年的193件少4件,结案率83.85%,比去年的83.45%上升0.4个百分点。新收案件中,诉讼案件818件,比去年的844件少26件;执行案件160件,比去年的135件多25件。审结案件中,诉讼案件829件,比去年的855件少26件;执行案件152件,比去年的118 件多34件。今年审结的诉讼案件中,上诉105件,比去年的89件多16件,上诉率12.67%,比去年10.5 %上升2.17个百分点。今年二审审结的我院上诉案件99件。其中,改判5件,发回1件,改判发回率6.06%,比去年的10%下降3.94个百分点。  

  从数字看,2010年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去年基本持平或变化不大,但在努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福建实现跨越发展、厦门市全面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我院海事审判工作的姿态更加主动,内涵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海事审判更加贴近基层,面向群众。为使人民群众和公司企业的诉讼更加便利,我们加强了派出法庭的审判力量。在原有福州和福安两个派出法庭的基础上,又与漳州、东山两地协调,建立了东山派出法庭。东山法庭的设立,标志着我院海事审判区域管辖的网点布局基本完成。通过强化派出法庭建设,缩短了海事司法与当事人之间的地理距离和心理距离。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推动了海事审判的发展。我院2010年新收的诉讼案件中,有73%来自三个派出法庭。  

  ——海事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关注民生。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涉及民生的案件越来越多,船员劳务工资纠纷和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连续几年成为我们受理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两个类型。2010年,该两类案件占到我院新收诉讼案件总数的28 %。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是社会的普通劳动者,许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都是弱势群体,家境不好,抵御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更需要法官用很大的爱心和耐心做好调解工作,既要分清案件是非,更要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案件还需要想方设法协调各方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困难。基于这种理念和情感,我院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自觉加大调解力度,成效明显。福州、福安两个法庭受理的涉及船员和船厂工人工资的人数在20名以上的十余起案件全部调解结案。有的案件结案后,几方当事人都送锦旗表示感谢。

  ——海事审判更加情法并重,彰显关爱。“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人民法官要以自己的全部司法活动,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今年来,我们进一步筑牢为民理念,努力把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把办好每一起案件作为为人民提供一次充满深情的司法服务。为此,我们不仅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条件,努力从社情民意中体现法律规定的精神,从群众意见中寻找定纷止争的智慧,而且结合司法走访,注意收集结案后当地的社会反响和群众意见,让群众从法官的这一行动中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关爱,人民法官的亲切,从而增强对人民法院乃至党和政府的信任。去年48日,越南籍货船与我省连江一艘渔船在马祖列岛附近发生碰撞,渔船7名船员失踪、4名受伤。该起重大海事事故引发的一系列诉前扣船、宣告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均由我院受理。审理期间,许多遇难人员家属表现出持续性的精神痛苦和对生活的悲观。法官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抓紧审理。结案后,我们并没有因原告获得相应的赔偿而终结工作,而是主动前往连江县苔镇向当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和遇难人员家属见面,鼓励他们勇敢面对,积极生活,此事在当地一时传为美谈。  

  ——海事审判更加注重延伸,主动服务。为主动融入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大局,我们对能动司法的内涵与外延扩大理解,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加强了与相关企业等服务对象的沟通与联系,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破解性研究。2010年,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厦门海事法院与厦门市及驻厦部分涉海单位海事执法座谈会”、“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船员劳务企业代表座谈会”、“厦门海事法院与货代协会货运代理法律问题座谈会”、“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船舶集团涉外船舶建造合同法律问题座谈会”。为应对因金融危机影响而导致的海运出口货物目的港无单放货和无人提货引发的航运纠纷,我们筛选编写了多起涉及厦门口岸的典型案例,并主动和厦门市船东和货代协会联系,由我院法官组成案例宣讲组到企业集中授课,结合实例辩法析理,当场解答业务人员的咨询,对规范企业经营,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发挥了良好作用,深受企业欢迎。  

  ——海事审判更加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在我国社会变革时期,海事审判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法律含量不高,主要考验我们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能力的民生案件。但海事法院设立的初衷毕竟是为了应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的国际海洋运输和对外贸易形势。因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司法窗口,海事审判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很强涉外性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2010年,我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涉台”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其中不少当事人是国际海洋运输或货运代理的知名企业乃至行业巨头,处理这些案件不仅需要很高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还需要相当的创新和预判能力。今年5月,一艘香港货轮与一艘外国集装箱轮在我省海域发生碰撞,香港船东与广州救捞局签订了劳合社救助标准格式合同,打捞局救助后,港轮所载货物的所有人拒绝为救助报酬提供担保,打捞局为此申请我院扣押了从该轮卸下的23000吨铁矿砂,并要求货物所有人提供320万美元的担保。之后货物所有人向我院提交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函并要求解除保全。打捞局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劳合社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对担保有明确界定,货物所有人的担保应当由居住在英国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委员会提供,并经该委员会确认方为有效。在救助纠纷特别是涉外救助中,担保是除救助报酬的确定之外最重要的法律问题。目前国内和国际救助业都普遍使用了英国劳氏救助标准合同,这一标准合同对担保的取得做出了上述规定和安排。但是,在本案情况下,如何具体解释担保问题,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中均没有规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我们认为,本案的货物扣押和担保提供在诉讼性质上应属于程序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对担保的审查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担保只要充分、可靠、可以执行,就应当认定有效,我国法院不能责令当事人提交的保函必须适用英国法律并经英国劳合社委员会的确认。据此,我院裁定接受货方的担保,解除了对货物的保全。之后,本案当事人就其救助报酬纠纷在英国进行仲裁。据悉,英国仲裁庭并未就担保的审查和适用问题提出异议,这等于接受了我院对英国劳合社救助担保条款的解释意见。本案是我院继2004年诺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释放被救货物后又一起涉及劳合社救助担保争议的案件。案件的成功审理,丰富和推动了我国海事救助纠纷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此外,我院今年审理的其他多起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均因其案情复杂、疑难和裁决的专业、恰当而受到我国海商法界的注意。  

  ——海事审判更加与时俱进,深度研发。海事审判与海洋紧密相连,社会对海洋的认识和关注直接影响着海事审判的走向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海事审判不仅仅是涉海领域中的商事审判,而且也应当是一种关乎海洋保护和沿海环保的公益审判。对此,我国学者已有论述,最高法院也有一些意见,这其中也包含着我们的认识和成果。今年,我们结合我省发展海洋战略和世界范围内重视保护海洋环境的大背景和高要求,加强了对海洋污染司法管辖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并积极与厦门大学海洋系等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由于我们这项调研和预判工作起步早、有成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重视,该庭指令我院法官参与最高院《关于船舶与海洋污染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论证。接受任务后,我们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目前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向全国征求意见。海事行政审判与海洋环境有密切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欲将海事行政审判划归海事法院管辖。鉴于我院对海事行政审判的归属等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意见,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武汉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分别作为我国长江流域和沿海海域海事行政审判归属问题的两家课题承担单位。我们也较好地完成了该项工作任务。  

  ——海事审判更加把握时势,关注两岸。两岸关系发生积极变化,两岸经贸往来和司法交流明显加强。随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实施和我省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作用的逐步发挥,海事法院在海西建设和对台交流中的独特地位及作用更加凸显。去年年底,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八届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厦门召开,大会接受我院的建议将对台法律问题研究作为会议议题。我院法官向会议提交了18篇论文,占全部论文总数的五分之二。会后,我们继续加强对台海事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参加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两岸司法问题研讨会。院领导还带队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交流,取得了积极成果。  

  二、队伍建设工作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2010年,我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关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问题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本院实际,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内容,加强各项建设,措施有力,成果明显,主要表现在:

  ——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2010,根据上级法院的总体部署,我们继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头脑,坚持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法治理念的学习教育,抓好“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明确提出了“司法良知”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了我院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认同。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干警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信念更加坚定,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充分肯定。  

  ——抓好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面对社会司法需求不断增加的新形势和海事审判专业性与民生性兼具的新特点,2010年,我们加强了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围绕“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航运”的复合型法官培养目标,重视对法官的专业高端培训,提升法官审理复杂疑难海事海商案件的能力,二是针对海事审判愈发贴近百姓的现实情况,注重培养法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为此,我们在积极选送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同时,制订并实施了例行业务分析会制度,选取相关的案例定期组织大家学习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此外还通过与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机构的接触和交流,学习借鉴他们解决矛盾纠纷的经验和做法,均取得好的效果。2010年,我院审结的诉讼和执行案件近千件,当事人遍布境内外,既有跨国公司,也有民营企业,既有渔民、船员,也有码头工人和海水养殖户等,但信访件只有1封,信访率为1.02‰,无人上访、闹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院法官的司法能力较强,法院的司法公信程度较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与此同时,我院继续把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作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一环来抓。今年,我院法官撰写的专业论文和典型案例中有33篇在《人民司法》等知名期刊上发表。今年718日,《人民法院报》以整版篇幅介绍了我院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的经验,《求是》杂志的《红旗文稿》(地方版)也就此做了专题报道。  

  ——抓好司法作风建设,保持法官良好形象。司法作风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法官的良好作风是做好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2010年,我们利用多种形式教育干警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司法作风,教育干警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充分体谅当事人经营和劳作的辛苦,提出要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我们把司法公开、阳光审判作为抓好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成功地举办了法院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进了海事法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今年初,我院正式开通了门户网站,及时将我院公告、裁判文书等在网上公开。此举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及广大群众通过网络了解我院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而且也可以起到海事司法由社会监督的效果,对于提升司法作风具有重要作用。截止12月底,我院已网上公开裁判文书600篇。2010年,我们加强了海事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设,通过完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立案咨询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难解答等各项工作,保障了当事人高效行使诉权  

  ——强化反腐倡廉教育,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0年,我院围绕保持干警违规违纪“零记录”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对法院开展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完善举措,从工作机制上保证上级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与执行。一是办好廉政工作简报,坚持用正面典型引、反面教材警示;二是切实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日常工作的提醒与监督;三是强调党组带头、领导示范,在遵守规定和党纪方面上级做给下级看。通过努力,我院干警均能做到廉洁执法、严格要求。全院干警依然无人被投诉,被举报,法院风清气正的局面继续保持。  

  三、审判等各项管理和行政保障工作。  

  我院管辖范围广,法庭设置和派出人员多,这虽然方便了群众诉讼,但同时也给我院审判等各项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2010年,我院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动力,将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理念运用到审判等各项管理之中,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工作方针,积极探索符合我院实际的审判等各项管理的新路子,着力提高行政保障水平。在审判管理方面,一是坚持优化和调整审判资源的配置。今年下半年,针对我院受理案件派出法庭多,本部少的情况,我们及时采用人员调剂和案件调剂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了审判力量的分布均衡和收结案的均衡,提高了审判效率。二是较好处理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进一步规范院领导、庭领导的审判管理职责。下半年,我院在只有一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而不能召开审委会的情况下,为确保案件质量,我们一方面加强合议庭的职责,一方面采用庭务会和庭长联席会的形式研究疑难复杂案件,讨论重大业务问题,做到了在领导缺员的状况下审判管理不缺位,审判质效不降低。三是突出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使评查工作的范围和触角从程序扩大到实体,从审判文书的文字扩大到内容。我们以公开为手段,以数据为平台,坚持对各庭和每一名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月底通报,通报内容涉及到案件审判执行的质量与效率以及卷宗装订归档各个方面,该措施极大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增强了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四是建立和完善干警业绩档案,及时跟进干警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表现,收集干警工作的相关信息,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干警工作打下良好基础。2010年,我们积极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立足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加大保障力度,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确实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经费支出;二是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科技管理水平;三是强化信息科技运用,积极着手推行远程立案、远程调解等现代诉讼措施;四是加强法院网络管理,增加专职技术人员,提高法院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2011年工作意见  

  2011年是新时代的开始之年,是我省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我院要继续把海事审判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要认真贯彻上级法院关于明年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调查研究。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发展规划,确定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海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是继续抓好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事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海事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能动司法,更加注重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好现实民生问题;三是继续坚持研判结合、深度开发的海事审判精品战略,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航运和经贸界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四是继续贯彻省委关于促进闽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运用海事司法的专业优势,审理好涉台航运和贸易纠纷,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的司法协作,为两岸关系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五是继续深化各项司法改革,坚持司法公开和阳光审判,加强审判等各项管理,确保海事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六是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七是继续加大对海事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海事审判更多的关心、了解、帮助和支持,不断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地址:厦门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邮箱:hsfy@xm.gov.cn

版权所有:厦门海事法院 Copyright 2020-2030 www.xm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厦门海事法院  闽ICP备1001246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324号

触碰左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