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关于规范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
为科学规范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加强上诉案件卷宗移送管理,提高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作出后,需依法灵活采用各种送达方式,确保裁判文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上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上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四条 审判业务庭审查确认后,应在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上诉移送工作。对方当事人提交上诉答辩状的,应将上诉答辩状及相关送达回证材料一并随上诉卷宗移送省法院。
第五条 书记员移送上诉案件卷宗前,应在福建审判管理系统上及时、准确录入上诉信息。“提出上诉日期”以当场收到上诉状或上诉状邮寄寄出日期为准;多名当事人上诉的,以收到最后一位上诉当事人的上诉状为准。“上诉状副本送达日期”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准;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的公告期满日期为准。
第六条 书记员需将案件上诉材料向全部当事人送达完毕后,才可向省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卷宗材料,不得遗漏任何一位当事人。
第七条 除公告送达案件除外,移送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在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五十五日内将全部上诉案件材料移送至省立案庭。
第八条 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应在公告期和答辩期满七日将案件移送至省法院。
第九条 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由本院代省法院收取。审判业务庭收到上诉状后,应及时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生成《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或由财务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上诉人交纳上诉费用,一份随上诉卷宗移送省法院。
上诉费用的计算与收取,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催促上诉人依法办理。
上诉当事人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书面申请的,审判业务庭应将减免缓上诉费申请材料随上诉卷宗移送省法院。
第十条 上诉当事人在收到《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及时预交上诉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书面申请的,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
书记员应按要求及时填写《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情况表》,注明《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送达、上诉费交纳、申请缓、减、免上诉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上诉案件移送时,应认真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函》,《上诉案件移送函》需随上诉案件卷宗材料一起移送省法院。
第十二条 移送案件材料必须齐全。移送上诉时,应随附一审所有案件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上诉案件卷宗必须按规定装订整齐,卷宗封面应准确、规范填写,所有卷宗须装入机要信封,信封需贴加密封条,密封条处需加盖书记员姓名章、法院公章及骑缝章。
第十四条 审判业务庭将上诉案件移送省法院立案部门之前,应当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上诉案件卷宗材料缺漏被省法院退回的,应当十日内补齐材料后再行移送。
将材料齐全的上诉案件移送省法院之前,应当确保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录入完整并发送。
第十五条 移送上诉案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一审卷宗(正、副卷);
(二)上诉状原件、送达回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代开上诉费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情况表》;
(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材料;
(五)《上诉案件移送函》一份;
(六)判决书、裁定书原件三份;
(七)其他相关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六条 审管办为上诉案件移送的监督部门,审判业务庭移送上诉案件前,应认真填写《上诉案件移送审批单》,该审批单需由审管办主任在“审管意见”一栏签字,书记员凭审批单及上诉案件卷宗材料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送至机要局予以移送省法院。
审管办将定期对审判业务庭移送上诉案件拖延、系统信息录入错误及材料缺漏被退回次数等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七条 对因当事人申请复议等需向省法院移送卷宗的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为上诉案件送达工作全部责任人,案件书记员为上诉案件送达工作直接责任人。
被审管办组织评查中被认定存在上诉案件移送不规范、移送天数过慢等问题,将在法官及书记员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拖延上诉案件移送的情形,将对承办法官及案件书记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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