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案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审判公开 > 裁判文书 > 精品裁判文书 > 海事行政案件

申请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被申请人王明光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 : 2016-12-20 10:02 来源 : 7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6)72行审7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富春商城南区一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子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连峰,中国海监福安市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冠贤,中国海监福安市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明光, 男,19688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8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安海渔处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118日认定:被执行人王明光自20107月以来,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安市下白石镇宁海村附近海域实施房屋填海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77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王明光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6118日作出闽安海渔处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720日进行催告,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8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137700元和滞纳金137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闽安海渔处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王明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闽安海渔处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王明光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三、被执行人王明光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137700元及因逾期未履行依法加处的罚款137700元;

四、被执行人王明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明光承担;

五、被执行人王明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137700元及因逾期未履行依法加处的罚款137700元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明光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 理 审 判 员         

代 理 审 判 员      胡伟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            高彩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地址:厦门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邮箱:hsfy@xm.gov.cn

版权所有:厦门海事法院 Copyright 2020-2030 www.xm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厦门海事法院  闽ICP备1001246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324号

触碰左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