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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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行政非诉执行案

时间 : 2019-10-09 15:54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8)7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仟宝,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忠义,男,19387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行洋村。

被执行人:方玉祥,男,195712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行洋村。

被执行人:黄文光,男,19662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行洋村。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831日认定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4月以来,擅自占用福安市下白石镇行洋村前海域实施围海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57602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6831日作出闽安海渔处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57602元和因逾期未履行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657602元,合计人民币131520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闽安海渔处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闽安海渔处罚〔2015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三、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人民币1315204元;

四、如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承担;

五、如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人民币1315204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耀

              曾大津

              王端端

  

 

 

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            高彩虹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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