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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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余飞与被申请人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时间 : 2016-12-20 10:32 来源 : 325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余飞,男,199012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江华,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村垵1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余飞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经向惠安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无房产记录。

2、经向惠安县国土局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无土地记录。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部“闽C9929N”已被冻结至2018721日,若要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因车辆是动产,暂时无法实际扣押。

4、经向海事局全国查询系统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船舶“广海5”、“广海7”,已被冻结至2018526日,若要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5、经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8月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余额较小。农信社尾号4109账户余额0.02元。

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水柱

                                   郑秉物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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