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余飞,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江华,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后港村垵头1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余飞与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经向惠安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无房产记录。
2、经向惠安县国土局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无土地记录。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部“闽C9929N”已被冻结至2018年7月21日,若要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因车辆是动产,暂时无法实际扣押。
4、经向海事局全国查询系统查询,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船舶“广海5”、“广海7”,已被冻结至2018年5月26日,若要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5、经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广海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年8月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余额较小。农信社尾号4109账户余额0.02元。
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水柱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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