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纪金炎,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石渔村衙西46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纪金炎与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经向泉州市、石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无房产记录。
2、经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安祥达”轮已被我院司法拍卖,你已取得优先权工资430200元及登记费1000元,其他普通工资分配顺序在银行抵押权1600万元之后。
4、经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年8月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均为0元。
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水柱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代理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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