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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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纪金炎与被申请人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时间 : 2016-12-20 10:33 来源 : 191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191

 

申请执行人:纪金炎,男,197311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石渔村衙西46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纪金炎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经向泉州市、石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无房产记录。

2、经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安祥达”轮已被我院司法拍卖,你已取得优先权工资430200元及登记费1000元,其他普通工资分配顺序在银行抵押权1600万元之后。

4、经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8月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均为0元。

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水柱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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