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街22号3号楼1楼2室。组织机构代码:09232758-7。
负责人:余建国。
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下垵村。组织机构代码:73952049-3。
法定代表人:谭迪文。
本院在执行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向漳浦县、漳州市两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漳浦县古雷镇下垵村有多项房产记录,但均设有银行抵押并且证书未办理。
2、向漳浦县、漳州市两地国土局查询,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漳浦县古雷镇下垵村有一项房产记录:浦国用(2005)8565号,但设有银行抵押。
以上房产及土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为首封(期限2015.07.23-2018.07.22)标的1280万元。本案轮候查封至2019年8月17日,若需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申请。
3、向公安部车辆管辖信息系统查询,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有4部车辆记录。本案轮候查封至2018年9月13日,若需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申请。因车辆是可移动的,暂时难以实现扣押。
4、向全国各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至2016年8月为止,其常规银行账户均较小。泉州银行尾号1020账户余额2788.14元,已被他院首封冻结。兴业银行尾号7671账户余额2.86元。中国银行尾号0771账户余额1.97元。以上账户已冻结至2017年7月20日,若需续冻,请在终止前30日内书面申请。
本院已将调查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水柱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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