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厦海法执字第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登科,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苏日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恩,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李登科与林恩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中扣划了人民币22387元并已转给申请人,同时依程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所调查的情况以口头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法院也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告,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迪荣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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