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鑫海联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16号海运大厦四层中部东边。
法定代表人许贤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林路13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鑫海联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将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9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迪荣
审 判 员 陈水柱
审 判 员 郑秉物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顾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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