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叶雄宏,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幢14楼A座。
法定代表人高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雄宏与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水柱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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