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号楼、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吴大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鼎,男,汉族,该分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捷恒船务有限公司(JIEHENG SHIPPING CO.,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永乐街177-183号永德商业中心(JFZ624)907室(Room907,JFZ624,Wing Tuck Commercial Centre,177-183,Wing Lok Street,Sheung Wan,Hong Kong),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苍山区万达广场C4-20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捷恒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捷恒船务有限公司非国内工商登记的公司,判决书上的送达地址系住家,非被执行人的营业地址,无此单位。司法查控系统也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将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迪荣
审 判 员 陈水柱
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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