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72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艺雄,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
被执行人:黄灿昆,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小岞镇。
被执行人:黄燕红,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小岞镇。
原告陈艺雄与被告黄灿昆、黄燕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7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黄灿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艺雄一次性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黄燕红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黄灿昆、黄燕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陈艺雄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燕红签收文件。
2、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不足300元;微信财付通余额不足50元,支付宝余额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企业注册等登记记录。
3、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向惠安县农村农业局邮寄查封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黄灿昆登记所有的“闽惠渔×××××”轮。
4、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进款6275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艺雄。其余财产状况无变化。
5、2021年7月1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现场调查,据被执行人黄燕红反映,被执行人黄灿昆登记所有的“闽惠渔×××××”轮仍被台湾金门海巡扣押中。被执行人上有老人,下有四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
6、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灿昆、黄燕红限制高消费。
至此,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275元,其余债权未获受偿。2021年8月14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艺雄,并告知本院决定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口头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惠安县农村农业局有待领取的新造船补贴,经本院核实,该款项已于2020年8月发放完毕。8月2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陈艺雄,申请执行人陈艺雄对本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志峰
审 判 员 王 岩
审 判 员 王端端
二О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壬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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