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陈荣灿终本执行裁定书

时间 : 2021-10-28 11:40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72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安路78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理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理清,男,19575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

被执行人: 陈荣灿,男,19831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

申请执行人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陈理清与被执行人陈荣灿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闽72民初3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荣灿应支付款项1076439.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528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1622日向协助义务人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瑜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永汉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被执行人可能从协助义务人获得的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并收到各协助义务人支付款项共计762177.5元,该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船舶、渔船、不动产登记,本院已经冻结其名下车辆“闽C×××”的抵押、转让登记手续(冻结期限至2023615日),其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且已经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67日)。

四、本院于20219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在该地址居住。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618日对陈荣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91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仅受偿762177.5元,余款未得到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916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922日对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郑秉物

审   判         王 岩

审   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叶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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