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72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安路78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理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理清,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
被执行人: 陈荣灿,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
申请执行人上海畅锦海运有限公司、陈理清与被执行人陈荣灿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闽7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荣灿应支付款项1076439.5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2日向协助义务人顺昇(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瑜 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永汉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被执行人可能从协助义务人获得的款项支付至本院账户,并收到各协助义务人支付款项共计762177.5元,该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船舶、渔船、不动产登记,本院已经冻结其名下车辆“闽C×××”的抵押、转让登记手续(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15日),其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且已经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7日)。
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在该地址居住。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陈荣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仅受偿762177.5元,余款未得到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秉物
审 判 员 王 岩
审 判 员 王 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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