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发现辖区海域停有一艘刷有“鼎嵛马祖058”船名号的钢制船舶。欧某在接受执法调查时陈述其系该船所有权人,船名号系马祖村编制,船舶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向欧某调取了该船的信息采集卡,其记载的船主为欧某,船名号“鼎嵛马祖1003”,船舶总长37米,用途为捕捞,信息采集卡经某市嵛山镇马祖村委会及嵛山镇政府盖章。2020年12月7日,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认定欧某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作出没收涉渔“三无”船舶、没收渔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欧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复议维持处罚决定。欧某不服,以案涉船舶已经获得船名,被纳入三级政府管理体系并被许可在近海从事捕捞,并非“三无”船舶,当天是为禁渔期结束后的开渔作准备,尚未出海,未实际在海面上从事捕捞作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宁德市乡镇“非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乡镇“非标”船舶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船名号,统一制作发放辖区乡镇“非标”船舶船名牌、并组织安装固定。本案中,尽管嵛山镇政府、马祖村委会对案涉船舶的信息进行了采集并建立了相应的船舶信息采集卡,但根据欧某自述,船舶所刷写的“鼎嵛马祖058”为镇政府在采集船舶信息时所登记的船名号,由村里统一刷写,并非上述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船名号。并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非标”船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船长12米以上的“三无”船舶不得授予乡镇“非标”船舶船名。案涉船舶船长37米,不符合乡镇“非标”船舶管理的相关要求。故对欧某该船非“三无”船舶的主张,不予支持。欧某提出案涉船舶并未实际在海面上从事捕捞作业,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当时生效施行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渔业捕捞活动的内涵包含“捕捞”和“准备捕捞”,案涉船舶的出海作业准备行为属于“准备捕捞”,也应认定是渔业捕捞活动。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欧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三无”船舶成为困扰海上安全管理的长期突出问题。不少沿海地市出台文件,规定未纳入相关行业部门管理、从事海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无”乡镇机动船舶,若符合一定条件,编制和授予船名号,纳入乡镇政府管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纳入乡镇管理”一直未有可操作的统一标准。本案中,法院全面梳理各层级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构成“符合条件的“非标”乡镇船舶船舶,需在履行一定的申请、审核程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编制船名号进行管理。仅仅是乡镇政府的摸底登记和村委会刷写临时船名的行为,不能认为已纳入乡镇管理。该裁判规则为类案提供参考,厘清涉海行政执法困境,为规范沿海乡镇船舶的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同时,法院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对渔业捕捞活动管理的立法政策精神,从渔业法的制度体系及渔船管理、海上执法环境显著区别于陆地的特点出发,认定捕捞准备行为属于捕捞行为的范畴,案涉行为应受处罚,有力支持了涉海行政机关依法履责、强化海洋渔业和生态资源保护。本案对提升和促进依法管海、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彰显海事法院服务保障平安海域建设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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