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蠡生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佩克石油运输有限公司(Opec Petrol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mited)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9日,上海蠡生石油公司与阿曼苏丹国尼莫国际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购买95,547.610公吨原油,上述原油装载于位于越南的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所属“SOTHYS”轮,由阿曼苏哈尔港运往青岛港,作为提单记载托运人的尼莫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背书转让给上海蠡生石油公司。2021年7月18日,“SOTHYS”轮抵达中国外港港界,后于9月1日载货离开,未向上海蠡生石油公司交付货物。2022年4月6日,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所属“GOLDEN KEY”轮靠泊厦门港,上海蠡生石油公司以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未交付上述原油为由申请扣押了“GOLDEN KEY”轮,并要求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提供333140120元的担保。4月28日,上海蠡生石油公司以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为被告在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货款损失。诉讼中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以案涉货物权属在伊朗进行刑事诉讼,因船舶扣押造成的损失巨大为由,提出拍卖“GOLDEN KEY”轮申请。
【裁判结果】
上海蠡生石油公司与欧佩克石油运输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达成和解,次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9月23日本案和解款项全部履行完毕,“GOLDEN KEY”轮解除保全,驶离厦门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 “一带一路”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越南、阿曼、伊朗等“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而案涉标的物原油作为大宗商品之王,在“后疫情”时代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的交易必定受多方面影响。厦门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不局限于传统裁判方式,而是针对案件纠纷产生原因复杂、案涉货物所有权之争激烈、涉及他国诉讼等特点,寻求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秉承多元化解的理念,抓住越南船东主动申请卖船的非常规操作时机,在综合考量船舶交易市场行情、司法拍卖成交量、船舶处置附加费用及其他可能性债权等多方因素后,深挖双方争议内在焦点,有的放矢,找准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有效促成了和解定纷。“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以后,培育我国涉及“一带一路”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话语权显得尤为重要,而多元解纷正是公正的法律制度与共赢的文化理念和谐呈现的方式,也是对当事人、当事国意思自治的最佳体现。该案和解后,赔偿款迅速到位,被扣押船舶及时放行,真正实现了解纷双赢,正是“一带一路”海事纠纷司法调解实践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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