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陈某生等诉宁德市腾源水产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 : 2023-09-18 10:14

陈某生等诉宁德市腾源水产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海带养殖区及海带生产材料借用补助协议书》,约定陈某生、陈某荣、吴某、林某四人将其在霞浦县溪南镇七星村官井洋海域的海带区计36亩132弄(其中陈某生40弄、吴某33弄、陈某荣28弄、林某31弄)及海带生产材料、274条海底固定木桩等生产材料借用给被告宁德市腾源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养殖黄瓜鱼,借用时间五年(2020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每年每弄 5500元,每年借用补偿金共计726000元(132弄×5500元=726000元),付款方式为当年的5月19日前。因第一年腾源公司急用海区且海带未成熟,要求四原告提前收割未成熟海带而另行补偿312500元。基于渔排搬迁时损坏情况,腾源公司同意补偿陈某生15000元,另打桩补偿10000元;补偿林某50000元;补偿陈某荣12000元;补偿吴某6000元。合同签订后,腾源公司分别支付给陈某生110000元、陈某荣40000元、吴某50000元、林某6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260000元。原告方未取得案涉养殖区的海域使用权证。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案涉养殖区仍由被告占有和使用。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在明知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形下仍将案涉养殖区出租借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方的损失可分两部份:第一部份为因被告急用海区而要求原告方提前收割未成熟海带以及渔排搬迁时所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第二部份为被告已使用一年养殖区的费用。原告对于案涉合同无效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其利息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生235000元、吴某220000元、陈某荣196000元、林某220500元。腾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民法典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以合同履行利益作为责任的上限。本案通过对比双方的主观恶意,认定出租人过错程度较小。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对双方过错程度及赔偿范围的分析说理中,通过对合同无效前提下有关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予以分析界定、合理分配,旗帜鲜明地否定不诚信交易行为。本案的判决对该类合同纠纷的裁判提供了指引,该案融合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析理,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同时,有利于提升当地渔民对海上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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