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钢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港航设备设施抵押担保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4日,冠海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冠海公司未履行债务。中信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债权金额和抵押担保等事项。调解书对抵押物表述为:位于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华秋山东北侧1#、2#、3#船台岸线。2018年9月,中信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航钢公司。冠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向航钢公司送达《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案抵押物范围认定告知书》,对上述抵押物范围认定为: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华秋山东北侧1#、2#、3#船台岸线,不含1#、2#、3#船台。航钢公司对该抵押物范围认定提出异议,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抵押物应包含1#、2#、3#船台所有权及相应的岸线使用权。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办理抵押的材料已体现案涉船台被用于抵押,已产生抵押登记的公示效果,可以视为案涉1#、2#、3#船台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应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因案涉岸线经审批获准使用建造成船台,其使用范围已经固定,取得岸线使用权是合法使用船台的前提条件,应将船台所有权和岸线使用权看作一个整体。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处分或抵押,有利于相关涉海企业盘活该部分沿海资产,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本价值;允许港口岸线权利人在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已固定的前提下提前获得审批部门准许,并同港口岸线之上的船坞、船台等设施一并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抵押,即使造成后期港口岸线使用权被司法拍卖转让也并未影响相关行政审批统筹规划港口岸线资源的立法目的,不违背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判决确认案涉1#、2#、3#船台及岸线使用权一并抵押,均属于本案抵押物范围。
一审宣判后,冠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应将船台所有权和岸线使用权看作一个整体并确认案涉 1#、2#、3#船台及岸线使用权一并抵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海洋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近年来海洋建设中的焦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岸线使用权制度,对实现岸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深度释法析理,阐述港口岸线使用权可以抵押,具有准物权属性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明确合法取得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在港口岸线附属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其使用范围已被固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押。作为全国首个确认港口岸线使用权可抵押途径的判决,本案为实践中有关岸线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和借鉴,同时也对进一步规范岸线资源的资产开发和市场化利用给予有力的指引。案件促进了岸线资源的盘活及其与航运金融工具的对接,为助力民营企业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海洋开发建设和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海洋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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