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源中源货运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源中源公司将揽载的一批芝麻油委托安通公司从防城港运往上海。货物采集装箱运输,装运前源中源公司未告知安通公司货物的包装方式为液袋。运输过程中,因集装箱内固有的铁钉与液袋摩擦戳破液袋包装产生货物泄露。源中源公司对货主承担了赔偿责任,随后以安通公司作为承运人,提供的干货集装箱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安通公司赔偿其损失约42万元。
液袋运输是指在干货集装箱内放入储存和运输各种非危险液体货物的软体包装容器,封装液体散货进行运输。作为集装箱液体运输的新模式,液袋运输具有成本低、容量大、操作简便等特点,但液袋货物有晃动、压力传递等特性,普通干货集装箱非专门为此设计制造,易生风险事故。我国现行法律中未禁止此种运输方式,也未对液袋运输加以规制。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液袋运输存在特殊风险,在采用液袋运输方式时,需要在货物积载、固牢等装箱工艺方面采取更为审慎的措施。本案源中源公司与安通公司并未约定货物包装方式,也未告知安通公司货物采用液袋包装,不能认定安通公司同意液袋运输方式及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输风险。源中源公司未对集装箱提出特殊要求,在查验安通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交付的集装箱。货物由源中源公司负责安排封装。集装箱内部铁钉外凸摩擦戳破液袋,是集装箱货物积载和固牢不能满足液袋运输的特殊风险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航运物流业中的重要力量。本案中,法院针对液袋运输的特殊风险,明确在采用液袋运输方式时,托运人应将液体的包装方式告知承运人,以及围绕集装箱的提供、查验、货物积载、固牢等事项和运输环节,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通力协作的要求,全面阐释了这一新型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责任承担的规则。精细化、高质量的司法裁判,一方面促进了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一方面,引导民营企业正确认识、应对和承担航贸风险,提高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水平,为民企在航运物流业中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指引和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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