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司法建议书
×××号
×××渔业互保协会:
本院在审判×××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会承保过程在有关保险条款的提供、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目前,互保凭证上虽然由投保人以“会员声明”的方式确认投保时协会已提供和详细介绍了互保条款,并对其中免除及减轻责任的条款、会员义务、特别约定等作了明确说明,但是保险条款形式上是单独另页印制,未与互保凭证相连、体现为其中的一部分。从农村投保办理的情况来看,条款提供与否容易产生争议;凭证中包括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在内的所有免责条款,没有采取如添加或设置警示醒目文字、字体、符号等方式或者使用其他明显标志给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网站上“办事指南”所示的“仔细阅读互保凭证上的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可询问当地办事处、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的投保流程,有违上述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也表明会员声明的内容可能并不符实。
渔业互保面向所有渔船,涉及广大渔船船东和渔工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为此,我院建议你单位,严格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就保单形式等问题加以改进,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保险条款的宣讲说明工作,以期更好发挥互助共济的保险职能,贯彻国家惠渔政策,服务保障渔民民生的改善,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
关于厦门海事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厦门海事法院:
贵院××号《司法建议书》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贵院提出关于我会“互保凭证”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会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整互保凭证的印刷形式。2016年将互保条款直接印刷在互保凭证(会员联)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调整互保条款的印刷模式。2016年将对互保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在内的免责条款呆取字体加黑的方式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以起到足以提醒投保人目的。
三、调整我会网站上“办事指南”所示内容,将“仔细阅读互保凭证上的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可询问当地办事处、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整为“仔细阅读互保凭证上的条款,确认协会向本人详细介绍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减轻协会责任的内容后签字或盖章”以尽到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此复。
×××渔业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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