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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厦门×××公司发出的司法建议

时间 : 2019-09-11 11:13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司法建议书

 

 

×××公司:

我院在审理(2017)72民初××号福州××公司诉你司港口作业纠纷及(2017)72民初××号福建××公司诉你司港口作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在港口集装箱相关业务中加强监控视频等证据的留存,有利于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化解纠纷、防范诉讼风险。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充分认识到证据留存对防范诉讼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规范集装箱相关业务流程中的证据留存机制,出台相关的证据留存规定,确定证据留存的范围、条件、方式、保存时效、责任人员等内容;

三、加强特殊情况下(如意外事故、恶劣天气等)对港口集装箱的监管力度,将证据留存环节列入应急预案,确保监控设备全面覆盖并稳定运行,延长视频等证据的保存期限至潜在损害之诉讼时效届满为止。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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