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厦门海事法院:
贵院闽72法建(2019)1号《司法建议书》收悉。《司法建议书》对我司业务流程相关证据留存等问题提出的建议非常务实、中肯也很及时,对此我们表示感谢。
我司领导高度重视贵院的司法建议,立即组成由领导班子中相应分管领导牵头,由法务、商务、操作、安保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专项小组,认真学习《司法建议书》内容,讨论整改及落实方案。
针对贵院提出的相关建议,特将相关意见和落实方案反馈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和主要岗位员工证据意识,充分认识到证据留存对防范诉讼风险的重要意义。
(一)梳理过往案件,总结经验教训
由公司法务牵头,将近年来我司涉及的诉讼案件进行归纳和总结,重点审查关键证据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总结公司经营过程中证据存留的经验和教训。
(二)邀请顾问授课,提升证据意识
邀请我司法律顾问为各级领导和主要岗位员工开展讲座,结合诉讼和仲裁案例以及日常处理的非诉讼事务,讲解证据留存的意义,评价公司业务流程中证据留存的不足之处并给出建议。公司通过学习,强化各级领导和主要岗位员工证据意识,并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内部开展二次培训,提升各部门员工在各操作环节上的证据留存意识。
二、规范集装箱相关业务流程中的证据留存机制,着手制定相关证据留存规定。
(一)规范集装箱相关业务流程中的证据留存机制
责成法务对操作部等各部门业务流程中的重要证据进行梳理,完善有关制度的证据保留条款,并修订相关业务表单;责成财务、业务、操作等部门重新审查和规范主要财务、商务、业务资料。要求各部门在公司法务组织下,结合一线部门操作实务,制定证据留存规定。
并且,针对核心业务,我司还制作了重要的交易文件,设计了交易流程,把业务信息的存证作为重要的因素进行考虑。如正在制作的《设备交接单电子数据使用协议》中,我司作为数据平台的运营方,将“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经其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数据安全、真实、完整”作为强制性规范,要求各参与方必须严格落实。
(二)运用技术手段,提升证据留存能力
为妥善保存业务往来证据,我司采购阿里云邮箱系统,对我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表单、文件以及各项往来资料进行及时存证。
三、加强特殊情况下(如意外事故、恶劣天气等)对港口集装箱的监管力度,将证据留存环节列入应急预案,确保监控设备全面覆盖并稳定运行,延长视频等证据的保存期限。
(一)在应急预案中补充证据留存环节
在我司原有制度中,已备有针对意外事故或恶劣天气的完整应急预案,但是预案中尚缺证据留存相关要求。经过梳理和补充,目前我司已经补充了部分内容,还有一部分需要结合预案,以及人员、设备配备的调整进行修改,也在逐步补充完善中。
(二)申请资金升级技术设备,尽可能确保监控设备全面覆盖并稳定运行
关于视频监控问题。我司一直在进行视频测试,以便确认所需增设的设备类型、数量以及放置的位置。但因受到集装箱堆垛存放以及摄像头分散固定架设特点影响,目前尚无法保证所有集装箱均可以被监控到,尤其是非堆垛最外一层的集装箱。加之在场期间集装箱可能因生产需要进行多次搬移(不会一直处于堆垛外层)、堆场雨天能见度低、夜间视频效果差等原因,现仍然存在无法通过视频完整呈现相关集装箱及其作业状态全貌。就此,我们的解决方式是考虑在必要的条件下增加摄像头的数量,另外考虑以人工巡查记录和摄像作为辅助,尽最大可能至少保证重点位置监控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我司也在通过设备升级和制度完善,努力延长视频证据的保留时间。
综上,此次贵院以《司法建议书》形式对我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尤其是证据留存问题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给予提示和建议,对我司进一步规范运营助益良多。相信我司对相关问题的克服和改善,也将带动厦门港集装箱港口经营企业提升风险管控水平的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该《司法建议书》延伸了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方式,既增强了社会法律意识,也提升了社会管理水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对此,我司高度认可并表示赞赏,希望贵我双方在未来的工作中保持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规范的厦门港集装箱码头运营环境,维护港口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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