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司法建议书
厦海法建(2021)1号
厦门**航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司所属“**蓝海”轮沉没事件相关案件中发现,你司选择以投保雇主责任险和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船舶运营的风险保障,但在办理投保、处理船员工亡事故时,却始终不向船员或其家属明示人身意外保险的具体金额,并试图通过设定人身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条款,直接领取遇难船员的大额身故保险金,用于抵充自身赔偿责任。该行为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精神不符,还令船员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地丧失了该法第四十六条所赋予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造成劳资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你司此等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企业形象与未来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你司为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此建议:
一、强化企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履行社会责任机制。要以案释法,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为,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社会负责,不断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要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保险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尤其要充分考虑船员及其家属的认知局限,尊重和保障其对重大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合法合理处置船员人身意外事故。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建章立制,避免类似涉案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抄送: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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