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2022)闽72民初709号

时间 : 2022-08-05 20:29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72民初709

开庭时间:2022710900

开庭地点:第四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0

审判员:刘玉蓉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林三虹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刘祖杰(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芳(到庭)

被告: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孟(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丹婷(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实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请全体人员就座,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刘祖杰,男,汉族,19699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路599号武夷木兰都5号楼1203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芳,女,汉族,19704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路599号武夷木兰都5号楼1203,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

被告: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1033号(9-5),法定代表人:王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丹婷,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判员: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祖杰与被告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刘玉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慧协助审理,书记员林三虹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各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576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二、判令被告要求原告在境外写下的承诺书无效,归还原告第一次延期滞留境外2315%的报酬人民币8280元;

三、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国内旅差费人民币543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送船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聘任原告为送往泰国的船只“BETTA SIERRA”轮的轮机长,劳动报酬自登轮接班之日起至入境隔离期结束日截止,其中在船及停留境外期间的报酬为人民币每天2400元,境内首次隔离期间报酬为人民币每天1200元,之后7天二次集中隔离期间报酬为人民币每天500元,上下船差旅费、隔离期间食宿按实际产生金额向被告报销,原告的报酬于入境隔离首日由被告一次性发放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日登船,按要求顺利把船送到泰国曼谷目的地,因无法确定回国机票,被告与原告于12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先支付原告19日到131日共23天的报酬,21日至入境当天的报酬待回国机票确认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并强调被告不能以任何借口故意拖延克扣原告工资。原告收到23天的报酬人民币55200元后于121日凌晨与同事一起离船去酒店隔离。

后因被告原因,隔离期延长,预计于223日回国,被告告知原告21日到223日的报酬按原定的85%支付,并要求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内容写下承诺书,因担心被告不给办理回国手续,原告无奈签了承诺书,后被告于215日支付了这2385%的工资及国内隔离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8080元。

可是因被告代理核酸检测操作不合规原告又不能按计划于223日回国,延期到319日才登上回国航班到达浦东机场并在上海进行首次入境隔离。当天被告没有按合同支付给原告224日到319日共24天的报酬,直到331日被告送船负责人才告知因本次送船没有盈利,只能按原约定的50%支付,并再次要求按被告提供的内容写承诺书,原告不同意,要求至少按原约定的80%支付,被告没有答应。后原告为讨薪于42日到宁波进行二次隔离,在此期间原告委托家属给被告领导寄去相关材料并写信说明情况,请求按原定协议给予报酬,被告收到后让一位领导叶女士打电话告诉原告可以按原定的60%支付,原告不同意,仍要求按80%支付,被告仍以没盈利为由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从上海隔离后到宁波,宁波隔离后回莆田家中的旅差费共543元被告也尚未支付。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请求。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被告:一、本案原告刘祖杰起诉所主张被告归还工资及逾期利息、滞留境外2315%的报酬以及要求确认原告已经签订的《承诺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为原告签署《承诺书》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该承诺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在平等、自愿、意识清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字由原告本人所书写。换言之,原告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承诺书》类似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性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原告在提交起诉状时也承认签署过该《承诺书》的事实,只是事后起诉时认为无效。

原告虽然主张该协议系其担心被告不给办理回国手续,但实际上为其单方臆想。其也无法举证证明签署过程遭遇到被告如何胁迫或者威胁,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该《承诺书》最直接明了已经载明的是“202221日至223日超期工资由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按照85%支付给本人……”。因此,原告诉求第二项主张被告支付滞留境外2315%的报酬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同理根据《承诺书》所载明的“本人承诺收到工资款项之后不再向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任何的薪资及费用”,现在被答辩人(原告)诉求第一项主张由被告归还原告的工资576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没事实的依据,也违背了《承诺书》的约定或者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承诺书》所载明应当支付工资的85%部分已经支付完毕,同时先前期间的产生工资部分也已经支付完毕,后续产生的工资期间超出该承诺书所签署的时间。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回家的差旅费543元部分,答辩人不持异议。

二、退一步而言,在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被告超期滞留增加的大额的开支,并且遭受船东方的毁约导致损失严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变更适用合同中关于滞留境外的船员工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降低。

因为原告因为在泰国当时疫情管控措施升级(曼谷大使馆政策2022130日突然变化)要求延长隔离期限,超出了答辩人的合理预期范围,并且从2022123日至324日超期期间,被告方超期多支付给全部船员的工资达358826.5元,并且在原告方在2022223日滞留泰国期间无法订到机票,被告方也花费了高价为原告订购。加上船东方的毁约,导致答辩人承受较为严重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因此,考虑到毕竟原告在“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滞留期间均呆在固定的宾馆并未实际付出劳务劳动,原告本身也并未因此实际遭受明确、具体的直接损失。如果在合理期限外继续由原来商定的计算报酬标准予以适用履行,显然对于被告方明显不公平。最多也只能参考国内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停业期间工资发放的标准予以适用,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答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送船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存在雇佣关系、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

证据2船员适任证书,证明:原告轮机长职位。

证据3海员证及出入境记录,证明:原告海员身份及本次送船出入境口岸日期。

证据4回国机票及订单信息,证明:原告回国日期为319日。

证据5送船船员名单证明:原告所在船集体成员。

证据6、与被告送船负责人(昵称432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签合同、存在纠纷过程及被告违约情况。

证据7、船员微信沟通群的部分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船工作得到同事及被告方的肯定。

证据8、被告给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工资数额。

证据9、写给被告法人王孟的一封信,证明:原告走法律程序前向被告讨薪过。

证据10、被告负责人叶女士与原告的通话记录、录音光盘及文字内容,证明: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60%的未支付工资,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按80% 支付。

证据11、宁波解除隔离告知书,证明:原告二次隔离结束期为423日。

证据12网购动车票及打的付款电子信息,证明:原告回家旅差费为543元。

证据13、与被告负责人叶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再次退让,愿意接受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未支付费用共人民币四万元,但因原告不愿按被告意思写下不平等的承诺书,被告拒绝支付。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被告:证据1-13三性均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承诺书打印件,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对象资料记录复印件,共同证明:原告签署相应《承诺书》与被告约定劳务报酬(工资)处理方案的事实,原告签署承诺书是自愿的,没有受胁迫

证据4工资超付记录单、飞机订票聊天记录、与船东方聊天记录等复印件,证明:被告因为疫情导致超期超额支付滞留境外的船员工资及高价订购机票,以及遭遇船东毁约等导致经营亏损的,继续履约导致被告严重不公平应当予以变更调低被告与船员劳务合同中报酬计算的事实。

审判员:请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原告:证据2承诺书,签订的时间是214日,里面的内容写到21日到223日的工资暂时发到这个时候,所以后面最后一句话说“不再向宁波海盈要求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应该是指之前的所有时间里的费用跟后面的时间没有关系。他最后一句话“本人承诺不再向宁波海盈要求支付其他的任何费用”,应该是说他的有效期是到223日,因为他们是确定223日回来的。所以原告认为说223日回来,公司领到了当然就不会再向他们要任何的费用。

审判员:意思是你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只及于223日,223号之后就不在这个承诺书的范围内了?

原告:是的。

原告:还有针对他签承诺书当时的情况,我再反驳一下,被告说没有趁人之危,我觉得是趁人之危,为什么呢?如果没有外部的压力,谁会主动降薪呢?被告当时比较狡猾,他没有用微信文字,他是用语音聊天;另外,当时主要是船长去协调这种事情,船长跟船东协调好了,然后告诉船员说这次工资是8.5折,其实他们当时是从5折打到8.5折,一直要求到8.5折。那船长有说如果我们不听的话,他们不给办理,这其中的过程在聊天记录没有体现出来。他们是在群里船长告知他们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签的,所以跟这个昵称431的聊天记录里没有体现出两个人争吵的情况。其实他们当时是争吵了很久,最后才确定8.5折的。我觉得这种情况不是原告自己愿意,当时在海外人生地不熟的情况如果不同意他们不给办理的话,到时候回国很麻烦,所以没办法,原告就签了。第二次在回国的时候在国内,我就不愿意签了,因为环境比较安全。第一次原告是很体谅被告,他一直说自己没有赚钱,但是现在既然已经闹上法庭了,我们就还是请法庭来判决这百分之十五,希望能够还给原告。两份合同都有写到合同终止的时间是回到国内隔离期结束以后。所以在这一段时间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所以二次延期期间的报酬应该跟承诺书无关。

第二,被告遭受到的毁约导致经济损失跟原告都没有任何的关系。因为原告在整个送船的过程当中都没有过时,也顺利完成了送船的任务。被告如果真的遭遇到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船东解决。原告也乐意帮助被告作证,不应该让无辜的船员去为被告的错误买单。在一个被告的途径跟他们说的情势变更是完全不沾边的。第一是被告公司一直在正常的运转,他在聊天记录里头也自己说了,他们送了好几条船,在这条船送船的同时,他们还接了另外一条船送到索马里,还比他们早一个月回来。所以不属于他们所说的国内疫情期间停业的企业,他们一直在运转。且被告在电话里面也说是自己操作不当。

证据3,与我方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工资记录单是真实的,飞机订票聊天记录、与船东方聊天记录,因我方没有参与,真实性无法判断。

审判员:就本案事实还有无需要说明或者向对方提问的?

原告:被告写2022130日政策突然变化不真实,因111日中国奥运会已经提早发出通知,不存在突然发生变化,作为一个船舶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当地的政策。第二,我在曼谷过隔离期间是曼谷疫情最严重的时候,1月份在离船的时候支付了23天的工资,被告能不能说出为什么要支付23天工资,这是因为其他船员签订的合同是离船全部付清,被告在那个时候就已经有预谋不给支付工资,那个时候还未存在超期现象。那个时候因为离船的原因吵得相当厉害。隔离期间,疫情相当严重的情况下要求签订承诺书我们认为也算是威胁。

被告:船应该是19日出去的,本来船东那边告知是定的131日回国的机票到厦门,我们也是这么转达给船员的,也有让他们提前寄证书。因为说要提前订票,但是等船到达曼谷之后,我们才得知船员拿到的票是223日的。船东是说他们那边大使馆政策突然间变化,30日起要求他们第三方来国人员要在那边待满21天才可以申请健康码。这样子原来定的票就没办法回来,就浪费了。因为这个事我们也是不知道,等船员到达之后我们才知道。而且国外的那个跟我们国内的可能理解他大使馆的政策也没有明确写明,各种邮件、电话打过去,要么没人接,要么回答的信息都不太一致。最后没办法,只能按原定的23号回来了,后来因为这个工资的问题,我们也一直在跟船东协商,船东那边的成本各方面也有压力。最后这没办法,我们也是受船东威胁。他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船员不下船,这个船是属于我的,我可以强制让他们下船,就是说不管他们,所以我们也是个方面压力。然后船员那边也给我们压力,我们后来就和他们商量,先支付到123日,然后他们先去酒店隔离再慢慢协商。最后大家都圆满商量好23号回来,那可能后来又出现突发情况,出现了二次核酸不通过的问题,又延期到319日。

审判员:后来为何延期到319日回来?
被告:因为核酸检测问题,新的要求是要起飞前14天要做一次

核酸,本来是起飞前七天。核酸检测的采集方式他们不认可,要求必须要船员本人到医院去采集,但他们提供的是让医生上酒店给他们采集,大使馆不承认,导致说他们的核酸报告虽然是阴性但我们上传的国际健康码没办法审核通过,就没办法拿到绿码,没办法登机。所以就错过了23号这一班次。因为这些都是船东那边找的代理订的票,所以我们开始也不太清楚,船员也在那边跟代理保持着沟通,应该问题不大。我们只是说中途到点做核酸了,跟踪船员有没有去做。所以后面才会有一系列的事情出来。

审判员:223日之后的工资有没有付?工资单为何没有衔接

上?
被告:223日之后的工资付了,除了原告,其他人都付了,

就是按50%付的,他们最后都愿意。

审判员:船员是分批回来的?

被告:是的,分了三批回来,每个人的工资就不太一样。原告是和船长一起。

审判员:原告诉求第一项的57600元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就是这二次延期的24天的工资,从224号到319号一共24天,每天2400元。

审判员:被告,差旅费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事实方面还有无其他需要说明?

原告:刚才被告说的那些情况,应该是属于我们送船协议第四点第一条以及补充协议的第三点,他说的那些情况这个协议都包括了进去。因疫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滞留境外期间的情况。所以跟泰国的政策、国内的政策都没有关系,不可预见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这个意外的情况。

被告:没有其他需要说明。

审判员:本庭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概括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签署的承诺书的效力;2、本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对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话应当如何调整?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告:第一,关于承诺书,刚才被告也说了,他们原定是让船员223日回来的。那224日让船员签这个承诺书,意思就是说23日回来的那批船员,所以说24日签的承诺书,23号回来后就不会再向他们讨要任何的费用。23日都回来了,你工资都已经付完了,我们还向你要求费用,这不合适吧。所以我觉得这个承诺书有效期是到223日,223日之后的应该按严格按合同履行。承诺书我认为是无效的,当时那个环境完全是不自由的环境,跟国内不一样。如果在国内,我完全可以不签。但是那时候环境比较特殊,不签的话怎么回国?所以我觉得这个是存在趁人之危。

第二,围绕后面24天的工资,情势变更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我们协议书里第四点第一条明确规定乙方在船以及因疫情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停留境外期间的报酬还是每天人民币2400元。120日签的补充协议第三点也写明了甲方不能以任何的借口,包括买方、船东合约纠纷等甲方公司自身原因,故意拖延或者克扣乙方船员的工资。所以后面二次延期的工资应该按合同足额发放。还有一点,后面其他5位船员都拿到了百分之五十的工资。被告能不能展示一下你跟其他船员签的合同跟原告是一样的吗?原告是修改了好多次最后才签下来的,从16日开始到最终签订了合同,期间我们是来来回回发了好多次合同。我差不多在合同里头添加进去了三分之一的内容,最终才确立了最后的合同。我把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都已经考虑进去了。最后你们也同意了,但是现在你们却不同意。而且原告已经一再退让,从80%70%,你们都不珍惜这个机会,老是要签什么承诺书,最后一次打7折,我们都同意下来了,因为怕浪费时间跟精力。被告要求签署承诺书等比较无理,原告一再退让,但是被告老是不同意,所以最终闹上法庭,所以我们要求拿到百分百的工资。原告在隔离期间,在泰国期间多呆了那么久的时间,也耽误了其他船的时间,当时也有其他的船联系,回宁波隔离又多隔离了7天,那这期间误工费怎么算?所以我们要求还是按百分百支付后面24天的工资。被告从头到尾都没有按合同执行过,从来都没有发工资,都是打折、拖延这种情况。被告利用语音聊天和原告吵架,原告一再退让,疫情原因在过年期间大家都冒着生命危险,跟家人团聚的机会都没有,我也在家咨询了当地相关部门,宁波海盈名声也不是很好。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关于承诺书,如答辩状所述,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他人在国外我们也威胁不到他。而且当时船应该是21日到的时候,他们就先拿到了那个船东给他们预定回国的机票,就是23号回国的机票。那他们已经有这个机票的基础上,不存在说我们不给他们回国,而且这个手续都是船东那边,包括他们的住宿那些,都是船东那边统一安排的。所以我觉得这个不太合理,我认为这个承诺书是有效的。因为当时关于那个补充协议,就是考虑到当时船东的超期工资的问题,我们还在协商,因为比较紧急,也考虑到船东说如果说他们不下船的话他可以强制,我们也是考虑到了毕竟是我们安排的人员,肯定不能让船员受到不好的待遇,毕竟我们人也没在那边,也没办法进行其他的处理,也只能要求船东继续履行义务,把船员安顿好,让他们到安全的酒店去隔离。

第二,关于他签承诺书,他刚刚说他已经告诉船员了,所以我们担心的也是这一点。因为当时跟其他6名船员沟通的时候,我们所有船员都是一致的,都是给50%的。我们目前的这个情况只能够承担起这么多。其他6名船员同意,也写了承诺书给我们。这个承诺书不是说要用来作为法律武器或者什么,只是为了说当时他们在国外的时候也是有威胁说要去网上对我们进行一些攻击或者散布一些消息,我们也不想闹到这一地步,对不对?所以才让他们写个承诺书。他后面说已经告诉船员,所以他没办法签。所以说我们也是有这种顾虑,万一他不签,然后我们又把这个4万元支付给他了。最后又像今天一样闹到这边,我们也没办法。而且他一直就是拒接电话,没办法沟通,也没有第三方来调解。当时他来宁波隔离说要来公司,也没有过来,所以也没办法调解,也只能通过电话。关于承诺书这一块,大家都是抱着解决事情处理好事情的心态在的。而且大家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说胁迫。

审判员:双方有无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告:刚才被告说的那些话相信大家都听到了,他是说我们在国外要这样那样什么原因呢?是不是我一个人,还是所有的船员都出现这种状况。所以希望法庭做出判断。关于承诺书,刚才被告自己也说了,他们要船员签这个承诺书不是因为说要做法律武器,那意思是说他们认为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被告就应该严格遵守两次签订的合同协议,两次协议都规定了不能以任何借口、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都必须按这个合同规定的足额给他们发工资。而且有 6名船员已经领了百分之五十的工资,他们的第一份合同跟原告是不一样的。在第一份合同里,合同的有效期是到送船到泰国目的港曼谷,协议就终止了。但是我们是延期到入境隔离期结束,里面没有写因不可预见原因,这些是我们补充进去的。最后他们同意了,也就是说原告跟其他几个船员送船协议内容是不一样的。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到的送船协议约定乙方在船以及因疫情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停留境外期间的报酬是每天2400元,不构成你们所称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你方有无回应?

被告:我觉得协议是一方面,但是因为考虑到后面那个问题,就像开始说的我们肯定开始也是打算说船东都已经订好机票了31日就回来了。当时船员要求加这些条款的时候,我们可能也是抱着合作过一次,客户应该不可能出现这种意外的心态,而且上次也是到了时间马上就回来了。后来泰国突然开放中转导致大家都去那边中转,造成机票难订。可能就是沟通也没有考虑到,但是船员这边自己就有考虑到这种事情,对不对?因为疫情企业确实也是比较困难,我们也是希望看能不能尽量商谈一下,尽量降低一点。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答辩意见,第一项诉求酌情考虑,第二项诉求驳回,第三项诉求没有异议。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审判员:如各方无法达成和解,本庭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各方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我们不会参加宣判,法院也无需向我们寄送宣判传票和通知,请法庭直接将裁判文书邮寄给我们即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可以退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请上前核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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