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闽72民初346号
开庭时间:2022年8月12日1530时
开庭地点:第三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0人
审判长:李洪 合议:审判员胡伟峰、人民陪审员邹鸰
书记员:王瑛琦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 詹清祝、余天德、张东伟、张海明、林建飞、曾庆瑞、张海阳(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邱毅荣(未到庭)、甘权仕(到庭)
被告: 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世约(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立杰(到庭)、缪万明(未到庭)
被告二:浙江巨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已就位,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完成,报告完毕。
审判长:请书记员就位,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1:詹清祝,男,汉族,1962年10月01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82196210016019
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街东143号。
原告2:余天德,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是船上的厨师
身份证号码:35052519680518003X
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洋上村882号。
原告3:张东伟,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01191016
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思源巷13号。
原告4:张海明,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2119851118109X
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大岞村下头尾溪58号
原告5:林建飞,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21197011231017
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靖江村下湖路41号。
原告6:曾庆瑞,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26198101300510
住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石鼓村安卿49号。
原告:7:张海阳,男,汉族,1983年06月0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06061013
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大岞村台湾街23号。
委托代理人:邱毅荣、甘权仕,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授权。
被告: 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世约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509号。
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浙江巨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路1号-4(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商务中心)4楼西起第十间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370829198101162938,该公司员工,。
证人:车振国,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亨通镇徐家炉幕家街屯,身份证号220524197703161419
审判员:出庭的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二被告:没有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厦门海事法院涉台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今天依法线上公开审理原告詹清祝、余天德、张东伟、张海明、林建飞、曾庆瑞、张海阳与被告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现在开庭。
本庭由审判员李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伟峰、人民陪审员邹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王瑛琦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二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各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原告1: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2208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5556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船长职务。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82208元未予支付。且原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2余天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1204元;2、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厨师职务。 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31204元未予支付。且被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3张东伟: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6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网师职务。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46400元未予支付。且被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4张海明: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42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333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大管轮职务。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54200元未予支付。且被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5林建飞: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92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778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大副职务,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49200元工资未予支付,且被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6曾庆瑞: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539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667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甲板长职务。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53900元工资未予支付,也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7张海阳: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941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667元;3、请求确认以上诉求对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具有船舶优先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船员,2021年4月15日受被告安排,在远洋渔船“巨龙加雅10”担任轮机长职务。原告2021年12月2日抵达舟山港,12月24日离船按照舟山防疫政策集中隔离,12月31日隔离期满回家。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69410元未予支付。且被告未为原告缴交医社保。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答辩人因与苏国忠等十四名原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特答辩如下:补充一点,根据本案原告所陈述的其工资是按照他们出海的全部工资不低于多少,我今天算了一下, 海上工资加上三个月在港工资,他的工资基本与约定的年薪工资是一致的,工资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原告主张的出海就计算全部工资。
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工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拖欠工资行为,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1.本案原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以船舶回港后入境手续办完之日为准,即本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入境签证之日,根据原告提供的船员证可以证实双方在2021年12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自然解除。
2.原告工资分出海期间工资及在港工资,在港工资按出海工资的50%计算,“巨龙加雅4”船2021年4月26日登船,2021年12月2日回港,23日离船,工资计算为登船之日起至回港之日按出海工资、其余时间按在港工资计算(行业标准为登船之日计算工资,离船之日不计算工资),因此“巨龙加雅4”船工资计算期间为4月14日计算至12月23日;“巨龙加雅10”船2021年4月26日登船,2021年12月2日回港,24日离船,工资计算方法同上。因此原告工资已经按约定全额支付。
综上,原告的合同期限从2021年4月16日开始至2021年12月25日止,为8个月10天,答辩人已经按约定全额支付工资,现原告要求支付全年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2:答辩意见和四号船一致。贵院受理的七名原告分别诉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纠纷案答辩人不同意余天德等七名原告对巨龙加雅10船享有船舶优先权的申请并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七原告起诉的被告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主债务人或全部债务人。根据答辩人与蔡敬阳、侯世约签署的《渔船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书》、《远洋渔船/运输船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的约定,案涉巨龙加雅10船最初由蔡敬阳承租并实际经营,后侯世约、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经营人,并共同对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自行经营期间的各项债务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船员追索劳务费这一债权的义务主体系巨龙加雅10船的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即蔡敬阳、侯世约、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七名原告仅起诉港城公司,遗漏了债权的义务主体。原告不起诉债务的全部义务主体,却径行要求确认船员工资对案涉船舶享有优先权,有违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对答辩人明显不公。
2、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作为与上述船员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更多的是行使和履行的劳务派遣公司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实际雇佣主体系蔡敬阳、侯世约。结合七名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船员工资发放均没有以港城公司账户进行,由此可见,港城公司仅作为签署船员合同的名义主体,提供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的业务。港城公司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全部被请求人。
3、七名船员工资是否拖欠,是否应该支付,答辩人不掌握其与船舶承租人的具体约定以及发放规则。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看,应区分在船工资及在港期间的工资差异,还需根据执行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的具体表现确定。从被告港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且原告未按分栋标准对渔获进行分类,原告未履行岗位职责,对港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债权不成立,对案涉船舶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七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2余天德: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原告上船离船时间。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3张东伟: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4张海明: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5林建飞: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6曾庆瑞: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原告7张海阳:证据1:船员证书,证明原告具有船员资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共同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原告工资标准。证据4:《证明》,证明原告离港时间及隔离时间;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被告:与四号船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船员证书
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实出入境时间,在船工作期间应当以船舶实际离靠岸时间为准
证据2.劳动合同书
证据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质证意见: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以船舶回港入境手续办完终止,即双方在入境手续办理完毕合同终止;出海月薪以实际生产周期为准,即离港开始至回港靠泊港止,因此两船实际生产周期均为为2021年4月27日起至今2021年12月2日止,原告计算出海月薪从离港前一日计算至靠港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为绩效工资,《岗位责任制度》已经明确岗位工资考核合格方可发放。
证据4.证明
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实生产周期的实际时间,被告工资结算完全按以上时间计算,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证据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只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无法体现被告全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且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被告2:我们与四号船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一、海员证
海员证是中国海事局签发的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海员的专用护照,而非《适任证书》,即是否相应具备岗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技能无法证明。结合被告港城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未履行岗位职责,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证实原告不具备岗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技能。
证据二、三、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港城公司仅是签署合同主体,实际用工主体应是蔡敬阳、侯世约以及港城公司,港城公司行使和履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四、证明
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明系巨戎公司配合承租人出于防疫之需而出具,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原告离船及隔离时间的依据。
证据五、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因系原告单方提供,巨戎公司没有看到被告港城公司提供的支付工资的凭证,故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认可。从流水并未看到港城公司账户支付船员工资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港城公司仅仅行使的劳务派遣的职能。
对于补充证据一、分栋图片,补充证据二、三大副收据,巨戎公司同意被告港城公司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证据1:工资表,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共同证明被告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欠付工资的事实。本案的工资表体现4月16之前的工资是对原告的补贴,因为财务做账比较乱, 实际上统计的时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而是因为原告都提起预支了工资。证据3:船长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分拣标准,证据5:视频,证据6:岗位职责,证据7:船员车振国书面证明,共同证明1.原告履职期间未按标准对渔获进行分类,导致公司严重经济损失;2.船长失职、船员怠工、破坏船上设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导致未完成生产任务。
当庭新增补充证据:补充证据8: 公司股东蔡敬阳与10船船长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工作中未对鱼货进行分拣,导致渔获规格不一,无法正常出货,公司损失巨大;
补充证据9: 船员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明船员聊天内容证实渔获未按规定进行分拣;
补充证据10:分拣规格正常图片,补充证据11: 4船、10船未分拣对比视频,补充证据12: 出货价格对比,共同证明: 分拣清楚出货价格6000元,未分拣只有3600元,损失巨大.
原告:与四号船质证意见一致。1.工资表。三性不予确认。以林建鸿为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基本工资10000元/月,岗位工资15000元/年,且年薪不低于105000元(即:10000*9+岗位工资15000=105000元)。如果依照通常理解的年薪按十二个月计算,则此处的年薪应为10000*12+15000=135000元,但补充协议约定的年薪明显低于该金额,不符合常理。故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年薪不低于10.5万元,应当是指此次船员出海作业期间的工资总额不低于10.5万元,而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年薪。这也符合船员出海作业的行业特殊性。
2.银行转账凭证
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该部分工资为出港之前的工资,与本案所主张诉求无关。本案诉求中的工资是指船舶离开启始港之日起,至船舶回港靠泊港之日加上船员依防疫政策隔离期间的工资。
3.船长微信聊天记录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但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船员在工作期间未履职,也不能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
4.分拣标准
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但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船员在工作期间未履职,也不能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
5.视频
三性不予确认。首先,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次,无法证明属于涉诉两艘船舶所捕捞的鱼;再次,也不能证明存在未按要求分拣的问题,即便有也仅仅只是一两盒的个例;最后更不能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
6.岗位职责
三性不予以确认。该岗位职责系公司自行制作,且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7.船员车振国的书面证明
三性不予确认。首先,内容和签名的字迹明显不一致;其次,证明的内容仅为该船员的个人主观描述,并非客观事实;再次,证词中所述的损失巨大也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最后,即便是真实的也是仅发生在一条船上的极个别现象。
新增补充证据的质证8.三性不确认,首先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其次这不是完整的聊天记录,只是做了有利于被告的部分内容截取,不能作为证明船员未履行职责的证据材料。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也无法证明所有船员没有履职,不能以偏概全。更无法证明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证据10、11、12三性不确认。首先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其次无法证明系涉案两船的情况,更不能证明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2:没有意见。
被告1:因为疫情原因,证人无法出庭,我方也在庭前申请证人不出庭作证,因此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2:与四号船一致的。《渔船租赁协议》《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巨龙加雅4、10船各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两艘渔船最初承租人为蔡敬阳,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承租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蔡敬阳承担。
《关于巨龙加雅4、10号两艘渔船《渔船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书》
《远洋渔船/运输船安全生产责任书》
《提前解除渔船租赁协议书》;
证明目的:证据3、4、5证明本案实际用工主体应是蔡敬阳、侯世约、港城公司三方。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承租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三方共同承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港城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全部被请求人。
原告:与四号船的意见一致。1《渔船租赁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巨戎公司所属渔船“巨龙加雅10”“巨龙加雅4”享有船舶优先权无关。系巨龙公司与港成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巨戎公司所属渔船“巨龙加雅10”“巨龙加雅4”享有船舶优先权无关。系巨龙公司与港成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补充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巨戎公司所属渔船“巨龙加雅10”“巨龙加雅4”享有船舶优先权无关。系巨龙公司与港成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远洋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巨戎公司所属渔船“巨龙加雅10”“巨龙加雅4”享有船舶优先权无关。系巨龙公司与港成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5、《提前解除渔船租赁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的劳动报酬对巨戎公司所属渔船“巨龙加雅10”“巨龙加雅4”享有船舶优先权无关。系巨龙公司与港成公司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1:对被告二的证据三性无异议。
审判员:事实方面双方是否还有问题互相提问?
原、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几个问题: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被告庭前提交的已支付工资的情况有什么意见?
原告:已领取工资总额部分,发放期限是2021.3.13号开始计算的,扣除2021.3.13到4.13的工资是认可的。本案签订合同是4月15日开始的,2021.3.13到4.13的工资这部分钱我们需要跟船员进一步核实。
被告1:我们在港工资和船上的工资,在港期间,我们这边也照样发放工资的,上船的时候,上船之前肯定要先到港的,因为疫情,船上的手续慢了很多,我们提前给他们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还有一部分是他们的预支工资,我方提供的工资明细中第一笔预支是每个船员5000元。虽然合同签订是4.15,但是他们是提前到港的。在港期间,我们照样是给他们算在港的。
审判员:原告三日内跟船员核实清楚。3.13到4.13之间的这笔钱是什么钱?
原告:我跟船员核实一下。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本庭概括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 泉州市港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是否尚欠七原告的工资?2案涉原告主张的诉求对浙江巨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10号船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
对于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二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告: 我们有提供相应证据,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原告有拖欠工资,在4号船有详细说明,不再重复。补充一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从4月15日起计算的,被告主张的2021.3.13到4.13的不属于该合同期限内,被告支付该期限的工作不应算到此次合同期限工作总额中。第二个争议焦点的意见与4号船的辩论意见一致。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陈述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1:与四号船基本一致。补充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按约定工资及工作时间计算,原告主张年薪为双方约定出海的工资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这样的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明确的表述的月工资是多少,按月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支付所有的工资,并且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发放。所以说本案的被告是没有欠付工资。
被告2: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意见与被告1的意见一致,第二个争议焦点的意见与4号船的辩论意见一致。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愿意。
二被告:愿意。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书面代理意见,应于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本庭将定期宣判,双方是否到庭?
原、被告:不到庭,请法庭将判决书直接寄交,我们会如实签收。
审判员:现在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法官退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可以退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请上前核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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