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2022)闽72民初646号

时间 : 2022-09-05 18:30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案号:(2022)闽72民初646号

开庭时间:2022年8月11日1515时

开庭地点:第四法庭

开庭方式:线上庭审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0

审判员刘玉蓉   书记员陈瑜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赟,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

被告: 福建宇锐船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贻凯,该司总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林贻凯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证人应在法庭外等候传唤,不得参加旁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已就位,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完成,报告完毕。

审判员:请书记员就位,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育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今天到庭的是原告委托代理人高

被告:福建宇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公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杜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贻凯,该司业务经理。今天到庭的是被告委托代理人林贻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宇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由审判员刘玉蓉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慧协助审理,书记员陈瑜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各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加油欠款人民币1,127,980元及其违约金(截至20223月31日,违约金数额暂计为89,193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1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油合同》,约定由原告安排加油船在河北曹妃甸港为被告所属船舶“宇海星”轮提供120#低硫燃料油75吨和轻油35吨的供油服务,对应油价分别是4150/吨和6750/吨。同日,原告在河北曹妃甸港西锚地向被告所属的“宇海星”轮完成供油,实际加油120#低硫燃料油73吨,轻油34.6吨,对应加油款人民币536,500元(4150/吨*73+6750/吨*34.6吨),双方签收《供油凭证》予以确认。根据约定,被告在加油后20日内付清上述加油款,前述款项付款期限截止20211222日。

20211230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供油合同》,约定由原告安排加油船在山东石岛附近为被告所属船舶“宇海星”轮提供120#低硫燃料油80吨和轻油30吨的供油服务,对应油价分别是4500/吨和6900/吨。同日,原告在山东石岛锚地向被告所属的“宇海星”轮供油,实际加油120#低硫燃料油79吨,轻油34.2吨,对应加油款人民币591,480元(4500/吨*79+6900/吨*34.2吨),双方签收《供油凭证》确认。根据约定,被告需在加油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述加油款,前述供油款项付款期限截止20221月29日。

尽管上述款项已分别到期,但虽经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加油款项。根据《供油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油款,需按照所欠油款金额每月3%支付违约金。截止2022331日,被告已经违约迟延支付前述款项分别是99天和61天,产生违约金53,113(536,500*3%/30*99)和36,080(591,480*3%/30*61)。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准如所请。

请求事项:

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

1.请求被告支付加油欠款人民币536,5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14日,暂计为101,48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3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船舶燃油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因2022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的加油款,4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91,480元,但被告仍拖欠原告加油款536,500元及截至2022年4月14日的违约金暂计101,486元(截至20224月7日,产生的违约金分段计算为:536,500*3%/30*106天=56,869元;591,480*3%/30*68天=40,221元;截至2022年4月14日,产生的违约金计算为,627,980*3%/30*7=4396元),二项合计637,986元,以及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36,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3%的标准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准如所请。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被告: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福建宇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宇海星轮于2021年12月2日在曹妃甸加油,由于油品质量不达标,造成该船舶主机的油头、气阀、风油机堵塞,船舶从曹妃甸南下航行至福建途中,停航2次,导致在连江文湾船厂停航修理主机。维修主机师傅回复说,因油料质量问题,造成相关配件磨损,我司两次与贵司就此事沟通,贵司概不承认,造成船舶营运损失(包括停航修理的码头费、人工成本、采购配件及维修费用)。其中:船厂工程维修:84590元、采购配件:37500元、清洗中冷器:5300元、主机保养费用:27300元,工资:142266元,以上维修总计金额为:296956元。

南安延展供油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其公司用个人微信发了一份2021年12月2日的结算单,总计金额为604560元,因被答辩人造成答辩人所属的船舶停航损失,我司不予认可此份结算单。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官酌情判决。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供油合同、供油凭证,证明20211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油合同》,约定原告在河北曹妃甸港为被告“宇海星”轮提供120#低硫燃料油75吨和轻油35吨,对应油价分别是4150/吨和6750/吨。同日,原告在河北曹妃甸港西锚地向被告所属“宇海星”轮完成供油,实际加油120#低硫燃料油73吨,轻油34.6吨,对应加油款536,500元。被告在加油后20日内付清上述加油款,前述款项付款期限截止20211222日。逾期未付清油款,被告应按所欠金额的月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被告在供油凭证上确认“收到的油品与油样情况良好”。证2供油合同、供油凭证,证明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供油合同》,约定原告在山东石岛为被告“宇海星”轮提供120#低硫燃料油80吨和轻油30吨,对应油价分别是4500元/吨和6900元/吨。同日,原告在山东石岛锚地向被告所属的“宇海星”轮完成供油,实际加油120#低硫燃料油79吨,轻油34.2吨,对应加油款591,480元,被告需在加油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述加油款,前述供油款项付款期限截止2022年1月29日。逾期未付清油款,被告应按所欠金额的月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被告在供油凭证上确认“收到的油品与油样情况良好”。证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22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的加油款,4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91,480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加油款536,500元及违约金。证4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的保全事宜产生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为3810元。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证1,供油合同真实性认可,供油凭证是由船上确认的刚加完油还没有发现油品有质量问题。 

审判员:供油凭证上面提供油品化验单?

被告加油的时候没有提供,微信有把油品化验单提供给我是一个月内油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提出来。后面12月30日油我们没有发现有质量问题。所以我们先付了第二笔油款591480元,第一笔油款因为有质量问题所以我们没有付。2供油合同供油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员:第二份供油合同上面没有盖章,你们也认可?

被告这份有异议。

审判员:12月30日的供油合同真实性是否认可?供油凭证是否认可?

被告12月30日的供油合同供油凭证没有异议。3真实性认可。我们确实支付了该两笔油款。

审判员:案涉除了这两笔款项之外,还有付过其他款项吗?

被告:没有。证4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证1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证明南安延展公司对接人于2022年6月7日,用微信发了一份结算单,总计金额为604560元,因油品质量造成被告船舶停航维修,所以被告不认可此份结算单。证2船厂维修结算书,证明因船舶停航维修,在连江瀚海船厂维修的工程结算书,金额为84590元。证3配件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因船舶停航维修,采购配件款,金额为37500元。证4中冷器清洗结算单,证明因船舶停航维修,清洗中冷器,金额为5300元。证5主机保养费用,证明因船舶停航维修,主机保养,金额为27300元。证6产品质量报告单,证明因油品质量问题,造成停航,油品检验不合格。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从微信记录来看,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油品质量,这与应当支付加油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如果认为其行为给其造成损害,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主张权利,而不是拖欠油款。关于结算单的金额问题,结算单是以一分率计算所得,被告明确说明在21年6月15日之前付清。15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百分之三。证2,三性均不予认可。结算书上没有签字,也没有任何盖章。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结算书显示的维修项目与油品造成的损害无关。被告没有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也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证3,三性均不予认可。该份结算单记载的时间是21年3月25日,而被告实际加油是21年12月份,即便存在维修,该份证据与原告无关。该份证据与支付供油款无关。对主机进行保养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不是证明是原告油料导致的。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维修费用。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证4,三性不予认可。是否清洗中冷器与支付加油款无关,并且不能证明清洗是给案涉船舶进行的清洗。证5,三性不予认可。被告自认是主机保养费用,与原告无关。该组证据也没有公司加盖的公章。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停航维修是原告行为造成的。从维修中使用大量油漆工等配件维修,可以看出即便维修是真实的,维修项目也与燃油无关。此次维修可能是处于日常维修保养。证6,三性不予认可。产品质量报告单没有第三方的签字盖章。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份产品质量报告单样品名称从供油单可以看出,被告所谓提起样品,并非原告提供的燃油样品。产品质量报告单中显示样品取自二轮,是不符合常理。供油时间为21年12月2日,供油地点是曹妃甸,产品质量燃油样本取样地点是福州,也就是说不到五天时间到了福州,船舶从曹妃甸停航了两次更不可能实现。根本没有去福州,也没有在福州取样。按照约定,即便取样检测,也应该以双方封存好的样品检测。即便检测油品也是双方将封存号的样品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标准也已经作废。(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1)产品质量报告单上没有第三方检测方的签字该章,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2)该份产品质量报告单中的样品名称为“RNG380CST”(即380#),而从供油单及《供油合同》中可以看出,此次原告供的是120#低硫燃料油,由此可见,被告提取的样品并非实际所供燃油的样品。(3)产品质量报告单中显示样品取自“延展油2”轮,存疑。第一,既然是检验“宇海星”轮中所加燃油的质量,为何不从“宇海星”轮中取样,而是在“延展油2”轮中取样?第二,“延展油2”轮给“宇海星”轮供油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23时20分,供油地点为曹妃甸。产品质量报告单中显示燃油样品取样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取样地点为福州。也就是说,“延展油2”轮花费不到五天的时间从曹妃甸航行到了福州。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延展油2”一直是在渤海湾京唐港附近作业,根本没去福州,不可能在福州取样。(4)产品质量报告单中显示取样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但根据双方《供油合同》第4条第1项可知,“供方所供油品质量以双方共同签字的封存油样(在需方船上取样),供需双方各自保存的油样有效期为30天(自交货当日算起),需方未在油样保存的有效期内对油品提起异议的,供方不再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按照约定即便取样检测,也应在有效期内以双方封存好的样品为准进行检测,否则原告是不承担责任,同时,被告去“延展油2”轮进行采样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并且按照合同第4条第2项的约定,即便检测油品也是由双方一起将封存油样共同送至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机构作出质量认定,而在此前原告从未接到被告通知油样存在质量问题的异议。(5)该份产品质量报告单采取的化验标准为IS08217-2010,该标准已经作废,现行有效的标准是GB/T17040-2019。)

审判员:刚才针对的是第一张质量报告单还有另外一份?

原告:这份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什么需要说明?

被告我们船往南下,我们当时没有发现油质量问题,后来才发现。到福州以后,才能拿去化验。

审判员:第二份产品质量报告单,船名朝阳503取样时间本案有什么关系?

被告:这是达标的,送过来给法院参考。国家规定利息不能超过银行的四倍。配件付款清单都是真实的,我们可以去银行打印清单。停航损失还没有主张。

审判员:法庭调查几个问题:12月2日问题,12月30日加的没有问题?修船的时间是

被告:是的。修船时间2月20日左右。

审判员:按照你提供的证据估价结算单是2月10日,船舶配件结算单是3月25日,这是修了两次?

被告:修了一次,后面又返工。

审判员:1230日在原告处加完油以后,到你去修船之前,中间是否有加油?

被告:是的,没有加过油,船舶停了。

审判员:你发现油品有质量问题,是否有通过原告

被告:有电话通知过但现在原告不承认了。

审判员:你们是什么时候发现12月2日油有质量问题?

被告12月4日发现气阀烧掉

审判员:12月4日就发现有问题,为什么12月30日还在原告加油?

被告我是华德加的油,12月30日没想到他又找了延展的油。

审判员:你们的船12月2日加完油,就从曹妃甸往福州开?

被告是的

审判员:产品质量报告单取样日期12月8日,是说从延展2取的油

被告:油样是从我们的船上取的因为是从延展油2号加过来的,所以写的船名是延展油2号

审判员:取样是谁取的?

被告:船上的机工取的,拿到福州专门机构化验。

审判员:取样有没有通知原告?

被告:电话和原告说了。

审判员:原告有吗?

原告:从来没有收到通知。

审判员:供油合同上面约定所供油品质量要以双方共同封存的油样为准,你们当时加油的时候有封存油样吗?

被告没有我们发现有问题是从油舱里面取油去化验。

原告:有封存过。

审判员:原告你说有封存是封存在什么地方?

原告供油凭证上面有油样编号1400重油120号燃料油。油样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保存期间是30天,自交货当日起计算30天

审判员:油样现在还在吗?

原告:样品还存在。 

审判员:上面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

原告:有签字,也有盖章,盖的是船章。盖的延展油2和宇海星的船我们提供的是120#燃料油而被告的油样是380#的燃料油,因此,被告的油样不是原告所加油品的油样。根据被告提交的产品质量报告单上样本看黑粘稠液体检测的应该是120号燃料油,但不知道为什么样品名称写的是380CST。

审判员:被告你检测的380CST是什么油?

被告120的燃料油品质380好。质量比较差的油是380。所以检测质量就是不过关。在船上取的油检测出来就是380。120燃料油是原告在单子上面自己写的。

审判员原告说双方确认的油样还在,你们要把这个油样拿去化验吗?

被告可以拿去化验。

原告:我方不同意重新进行检测。封存时间有效期30天

审判员油样封存时间超过30天,是会什么变化吗?

原告:正常不会有变化,但是双方有一个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被告说从舱提出来的油,必然会混有之前油舱中原有的存留的油,因此不能证明所加油质量。

审判员如果这样,那你们约定封存油样什么意义

原告:封存有有效期。

审判员:法庭提醒一下原告,盖有双方船章的油样要先妥善保管,如果有需要的话,还是要把这个油样拿去化验。如果出现灭失的话,要由你方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刚问了船员,双方当时加油的时候,没有取样。但我们自己有提取了三瓶油化验现在船上还有。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双方共同化验。

原告:油样在公司那里,不在我这边。

审判员:能够通过视频出示?

原告负责人暂时不在。

审判员:关于本案的事实,双方还有什么需要说明或者向对方发问的?

原告:没有。

被告希望把油样拿去化验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本庭概括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12月2日给被告供的油是否有质量问题?2、原告主张月百分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过高的话应该如何计算?对于争议焦点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原告提供的燃料油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油有质量问题,应该在交货的30日之内提供异议,否则原告不再承担责任。并且事实上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过油品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当中被告主张油品质量有问题的事实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付款,应该按照所欠金额的月百分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3、从被告提供的证据6产品质量报告单内容和形式看,被告存在提供伪证的嫌疑,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被告:1、原告请求利息过高不能超过银行的四倍2、因为油品质量有问题,所以不支付油款3支持法院重新检测。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双方是否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如各方无法达成和解,本庭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各方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我方不会参加宣判,法院也无需向我们寄送宣判传票和通知,请法庭直接将裁判文书邮寄给我们即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可以退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请上前核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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