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法庭审理笔录
案由: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案号:(2022)闽72民初1004号
开庭时间:2022年10月20日09:31时
开庭地点:第二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0
审判员: 王岩 法官助理:李由真
书记员: 刘真龙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福建浦城顺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文化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到庭)
被告:朱依祥,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朱三自然村20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证人应在法庭外等候传唤,不得参加旁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4、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已就位,庭前准备工作已全部完成,报告完毕。
审判员:请坐,现在开庭。
审判员:原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浦城顺腾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依祥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朱依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庭由审判员王岩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由真,书记员刘真龙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内容如下: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审判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4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诉讼权利与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依祥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8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朱依祥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对外宣称在广东徐闻有船(庆华海2船)(福运929船)需订货,并主动联系原告,可以定徐闻到宁波的航线。2022年4月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叶学俊公司业务员陈珍珍与被告以微信聊天方式和通话先后达成庆华海2和福运929船舶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于2022年4月16日庆华海2船和福运929船到达徐闻装货,合同自原告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022年4月8日,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原先法人叶学俊和业务员陈珍珍的帐号分别向被告朱依祥转帐支付了20万元,用于支付庆华海2船定金10万,福运929船定金10万。后由于福运929船舶自身问题无法装货,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由朱依祥退回定金85000元。庆华海2船因船期一直延误不到合同签订点徐闻装货,朱依祥承诺退回庆华海2船10万定金。两条船舶合计185000元。朱依祥于2022年5月1日退回定金10万元,剩余85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期间多次谎称马上转,第二天转,下个星期转,导致原告对下游买家构成违约,损失巨大。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收到定金后不能履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尽快退回剩余85000定金,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审判员:由于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权利。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庆华海2和福运929船的航次租船合同,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朱依祥转账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偿还了100000元,其中15000元补贴船东油费,所以主张被告尚欠付原告85000元。
审判员:由于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意见,视为放弃其权利。
审判员:现在与原告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有签订合同,是用微信聊天扫描方式传给对方。
审判员:原告诉求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根据银行贷款利息来主张的。
审判员:微信聊天记录中马到成功的头像人是谁?
原告:是被告朱依祥。
审判员:与之聊天的人是谁?
原告: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陈珍珍。
审判员:之前和被告有没有过合作?
原告:之前没有过合作。知道他也是从事这行的。
审判员: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从事该业务?
原告:是个人。
审判员:你方是谁向被告支付的款项?
原告:原公司法人叶学俊及公司业务员陈珍珍的银行账户支付的。
审判员:你们公司什么时候变更的法人?
原告:2022年8月份公司法人由叶学俊变更为现法人。
审判员:你方证据第八页中“25块5天2块,定金10万”是指什么?
原告:是朱依祥说的,合同中的运费每吨25块,装卸5天。滞期费每吨2块,定金10万。
审判员:交易中有无核实过被告的身份?
原告:有核实过,让被告通过微信发送了身份证照片,也向行业中的人确认过有这个人在从事该业务。
审判员:之后还能联系上被告吗?
原告:一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一直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审判员:你方再陈述一下诉求中的标的依据。
原告:我方与被告通过微信两次达成航次租船合同,并分别每次向被告支付10万定金。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我方承运货物,我方要求被告返还20万定金,后被告返还了10万元,另外10万中的15000元,我方同意作为给船东的油补使用,剩余85000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由于被告未到庭,请原告围绕你方诉讼请求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与起诉状一致。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审判员:原告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书面代理意见,应于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我们将择期宣判。原被告是否会参加公开宣判?
原告:我们不会参加公开宣判,法庭不需要向我们送达宣判传票和出庭通知书等,直接邮寄裁判文书即可。
审判员: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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