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海 事 法 院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闽72民初1389号
开庭时间:2022年11月2日0830时
开庭地点:福州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审判员:俞建林
书记员:黄书欣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林华(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丁爱香(到庭)、林绍程(未到庭)
被 告:福建东岳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景(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赵通(到庭)、甘红霞(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原告:林华,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白山村霞屿前35号-1。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竹屿路富春城二期23号楼3A02。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1210514。
委托代理人:
丁爱香,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林绍程,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东岳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景,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西航路东侧(劳服小区)(地号:11-74-1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Y7DWXR
委托代理人:
赵通,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甘红霞,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均:没有。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华诉被告福建东岳美实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俞建林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王奇,书记员黄书欣担任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均:无异议。不申请。
审:因疫情原因,今天的庭审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双方有无异议?
均:无。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是否清楚?
均: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4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为695295.06元【其中医疗费:111748.06元、辅助器具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4100元;护理费:189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98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住院期间购买生活用品费用:443元;共计人民币788295.0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93000元,剩余赔偿款为695295.06元】
三、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4300元(从2021年4月26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
四、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000元。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22日,原告经被告招聘,在被告名下华德188船舶担任大副兼见习船长的工作,月工资为33000元。2021年3月26日,原告正式上船任职,并在被告的安排、指挥下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5月25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在华德188船舶进行货物清点时,因舱盖日常保养的黄油粘在过道上,导致原告侧滑摔倒受伤。随后,原告被送至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诊断为右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粉碎性)、右侧内踝骨骨折、右侧外踝骨骨折等,经手术治疗后,虽有好转,但仍需后续继续复查治疗,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2021年11月1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平潭认定工伤【2021】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3月3日,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榕劳鉴伤字2022年383号鉴定结论书,原告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93000元,对于原告所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赔偿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3月30日,原告依法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岚劳人仲字【2022】-119-1号和【2022】-119-2号裁决书,原告认为劳动仲裁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赔偿标准错误,导致原告的合法诉求未能得到充分支持。
综上,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依法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原告受到工伤后,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的义务,其行为不仅违反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请求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并根据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认定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1、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构成的是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没有参加此前的劳动仲裁开庭,没能表达该观点,还请法院本次审理就双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重新认定;
2、因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构成的是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向被告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其诉讼请求的第三和第四项根本不应得到支持,请法院依法查明原告索赔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平潭认定工伤[2021]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2021年11月1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二: 榕劳鉴伤字2022年383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2022年3月3日,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劳动能力伤残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的事实。证据三:与陈天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四:与王小美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证明原告在被告的华德188号船舶从事大副兼实习船长的工作,每月工资为33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进行协商沟通的情况。证据五:海船船员证书(复印件)。证据六: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共同证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在北海上船任职。证据七,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的月工资为3300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明细。证据八: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病历,证据九:出院记录,证据十:疾病证明书,共同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及医院医嘱等具体情况。证据十一: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证据十二:购买辅助器具票据,证明原告因购买辅助器具产生的经济损失。证据十三: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因日常生活所需购买生活用品的支出损失。证据十四: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损失。证据十五:受理通知书,证据十六:《裁决书》,证据十七:送达回执,共同证明2022年4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原告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8月1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岚劳人仲案字[2022]119-1号及[2022]119-2号《裁决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十八:被告企业信用信息结果查询,证明被告的企业信息登记情况。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一、证据1-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实际是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相应的,原告的伤残不能根据工伤的标准进行鉴定;
二、证据3-4,真实性确认。
三、证据5-1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
四、证据12-14,三性均不能认可,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及是因原告受伤而必须支出的费用;
五、证据15-18,形式真实性无异议。
审:原告方有无补充意见?
原代: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无证据提交。
审判员:举证、质证到此结束,接下来就本案事实方面,各方当事人有无问题要互相发问?
均:无
审:现在本庭调查几个问题。
1. 被告, 陈天真、单蕾铃是你们公司员工吗,什么职务?
被代:是公司员工,陈天真是业务负责人、单蕾铃管财务的。
2. 月工资33000元,被告是否确认。
被代:确认。
审:你们和林华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被代:没有签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因为有一个月试用期,正式的合同签订之前就发生事故了,所以就没有签合同。
原代:入职是三月份,本应该在四月份签订合同,原告是在五月份发生事故的,已经过了试用期。
被代:庭后再次询问当事人后在代理词中一并回复法院。
3. 东岳美公司有没有为林华缴交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被代:我们只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他没有。船员临时上船下船,时间不定,流动性大。我们不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陈天真和林华的聊天记录中是否体现上下船时间?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完整的。
原代:聊天记录中没有提到。我们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完整的。
被代:庭后核实后一并在代理词中回复法院。
4. 根据邮单查询,本院向东岳美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双方是否确认?
均:确认。
5. 被告有没有支付过事故发生后的工资?
被代:我方支付了三笔款项,具体支付的用途庭后核实后在代理词中回复法庭。除此之外还支付过医疗费93000元。
原代:确认收到医疗费93000元。
6.原告索赔的项目除了答辩意见外的,如果构成工伤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需要对原告索赔项目提出意见,在代理词中反馈法庭。
被代:好的。
审:双方事实部分还有无需要法庭调查的。
均:无。
审: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根据原告及被告之间的诉辩主张,本庭归纳争议焦点问题: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原告是否构成工伤以及相应的索赔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及补充?
均:没有补充。
审:下面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原告是有资质的船员,原告接受公司安排在船上担任大副及见习船长,是由公司发放报酬接受公司管理。劳务关系属于狭义上的理解,应当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关于赔偿项目问题,原告工伤是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构成工伤的事实成立。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赔付责任,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相关医疗费有医疗票据佐证。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被告方认为原告在船上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发生事故,本案中被告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确认的,本案停工留薪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相关保险,所以应当为原告支付补偿。详见书面代理词。
被代:详见书面代理词。船员工作是临时性,流动性大的。原告此前也未参加过任何保险,也都是临时性的工作。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是无异议的,若是原告之前有参加保险被告就会继续为其参保。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均: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代:请法院支持被告答辩请求。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审判员:庭后法庭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书面代理意见,应于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本庭将定期宣判,是否到庭?
原、被告:不到庭,请法庭将判决书直接寄交,我们会如实签收。
审判员: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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