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法庭审理笔录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案号:(2022)闽72民初1596号
开庭时间:2023年1月9日14:45时
开庭地点:互联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0
审判员: 郑新颖 法官助理:李由真
书记员: 刘真龙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一: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色海岸B05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居全,董事长。
原告二:曹而忠,男,1976年1月17日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19号东方大名城B08室。
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嗣华,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被告:张庆国,男,1978年6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福前社区2组638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侨城华府13号楼1206。(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审判员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已就位,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完成,报告完毕。
审判员:请书记员就位,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两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曹而忠与被告张庆国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由审判员郑新颖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由真,书记员刘真龙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内容如下: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4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员指挥;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诉讼权利与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两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船舶全损款项人民币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二是“全顺发”实际所有人,原告二和原告一系船舶挂靠关系,原告二将自己购买并所有船舶“全顺发”挂靠在原告一名下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8月3日,原告二与被告签署《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二将“全顺发”号船舶租赁被告经营,经营期限从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共计一年。在租赁期间,被告应该按规定购买足额的船舶及船舶燃油污染的相关保险。2022年3月29日,全顺发在马祖列岛东犬岛附近水域进水沉没,造成“全顺发”船舶全损。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船舶租赁合同》的约定给承租的船舶购买保险,造成原告无法就船舶全损向保险公司求偿,沉船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求偿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
被告: 对船舶租赁事实无异议,但是由于原告营运证到期一直未办理,导致无法购买保险。对船舶价值有异议,船舶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不是300万应该是200万出头。
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本人当初签定的船舶租赁合同中,甲方主体只有曹而忠一人,和钦州全顺兴海运公司毫无关联,当时曹而忠说他就是全顺发轮的老板,也未提供任何他和全顺兴公司的委托协议以及其他任何他与全顺兴公司有关联的证明,租船期间本人也从未见过任何全顺兴公司相关人员,全程只接触了曹而忠一人,后期在办理该船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曹而忠是船东产权证明(因为保险公司查询不到他和该船的任何产权关系)这也是后期导致该船无法续保船体险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该船实际所有权多年前早已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五百万元,船本身价值早已资不抵债。本人租船前该船已经是停航停产状态。
三,本人怀疑曹而忠和全顺兴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管理协议是后期补签伪造的。综上几点,本人认为我和曹而忠签订的船舶租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他没有将该船出租的法律权利),全顺兴公司也没有起诉本人的法律依据,且该船实际上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上的实际损失,损失的主体应该是该船的抵押贷款银行,且银行已不再追诉该笔贷款。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两原告:证据1、《船舶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船舶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第5点,甲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了可以看出甲方船舶适航且证书在有效期,因证件随船移交,所以现在甲方也无法提供。合同第6点第四条,乙方需在签订合同50天内解决船舶挂靠问题,乙方权利义务第二条,“要求乙方提供船舶承租期间的年检,船舶检验,及其他船险及其他费用,……”到期后应该由乙方承担船舶检验。所以被告答辩第一点理由不成立,被告无法证明船舶已经到期了,即使到期也应由乙方检验。
证据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年审合格证等文件》只有复印件,船舶沉没原件随船,无法找到。该项证据用以证明租赁船舶登记所有权人是原告一,原告一是适格原告,船舶交付给被告时合格证是合格的,适航状况等信息;证据3、《船舶挂靠管理协议》,原告一和原告二签订的协议,用以证明钦州全顺兴海运有限公司于曹而忠之间是全顺发船舶挂靠关系,曹而忠是“全顺发”的实际所有人,所以原告二也是适格原告;证据4、《委托书》,用以证明曹而忠有权与被告签署《船舶租赁合同》有效,被告二委托的有效期2021.1.1-2022.12.31日;
证据5、福州海事局签发的《福州海事局关于限期打捞沉船“全顺发”轮的通知》,用以证明全顺发在2022年3月29日沉没,发生全损;证据6、《船舶保险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期限2021.2.20-2022.2.20日及顺发船舶本身的价值,因退保原件被保险公司收回。在签订合同后因为约定保险由被告承担,所以我方退保了。
审判员:你方退保被告知道吗?
两原告:口头通知对方的。
两原告:(当庭提交)证据7、《船舶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原告购买船舶时的价值,2011年购买船舶价格为305万,经向原告二了解,当时价格低是由于行情不好,且卖方上海国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急着要卖船,因为原告法人和卖方公司比较好,所以以305万卖出;
审判员:实际船舶买方是谁?
两原告:原告二买的。
审判员:有无转账记录?
两原告:庭后了解回复法庭。
两原告:证据8、《资产评估报告书》,用以证明所涉船舶的评估价值为1258.40万。证据2、8同时证明了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审判员:评估后贷款了吗,贷了多少钱?
两原告:有的,庭后了解回复法庭。
两原告:证据9、我的钢铁网拆船废钢价格行情,用以证明所涉船舶的价值。 按照每吨废钢3000左右价格,船舶净重1000多吨,即使卖废钢也超过300万元。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
被告:证据 1.合同真实存在,没有异议。证据2.船舶交付给我时在期限内,但是办理保险时过期了。租赁合同里约定我负责年检,合同规定整个租赁期间甲方应该提供营运证。由于甲方无法提供营运证,导致我无法办理保险。证据3/4.有异议,我认为原告二是经营者不是案涉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原告二不是船东,无权把船舶租给我。后补的委托协议也不认可。船舶是我不租原告也不要了,所以价格较低。证据5.无异议。证据6.船舶在航运惯例里保险金额会高于船舶实际价值,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船舶的实际价值。证据7.买卖合同,真实性认可,既然2011年是305万,说明现在船舶价值应该更低。关于原告说买卖双方那个关系好让利,我方不认可,我认为船舶就是这个价格。船舶沉没时行情也不好。证据8.表面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用于贷款,所以评估金额比较高。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废钢单价无异议,但是1000吨船舶按废钢只能拆出500-600吨废钢。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提交反驳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 没有证据。
审判员:庭前法庭向福州海事局调取了案涉船舶的打捞报告等材料。海事局回复的材料电子版已向双方发过了,双方发表下质证意见。
两原告:对船舶打捞报告三性无异议。
被告:三性无异议。
审判员:船舶废钢打捞重量约910吨,船舱内约有10吨重油。案涉船舶打捞后,船公司与正力签署合同,船舶打捞的废钢作为打捞费给正力海洋公司了,没有剩余残值。请原告代理人庭后向法庭提交该合同。
审判员:刚刚,福州海事局向法庭提供了“全顺发”轮沉船清障打捞合同电子版,现在发给你们,双方质证一下。
两原告:合同三性无异议。
被告:对合同的三性无异议,从合同里可以看出船的价值就等于打捞费,若是打捞费是100多万船舶价值就是100万多。
两原告:打捞费不能等于船舶价值。有的地方打捞费比较贵,甚至超过船舶价值,打捞费用远不止100多万。
审判员:现在向各方当事人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审判员:原告一要求被告向你赔偿船舶全损损失的依据?
两原告:船舶登记证书可以证明上原告一是船舶登记所有人。委托书也确认了原告一授权原告二处理船舶有关事宜,法律依据是船舶证据证实和船舶租赁合同。
审判员:若被告把船款赔过来,船款给谁?给原告一还是原告二?
两原告:钱给原告二。若是原告一收到也会转给原告二的。
审判员:原告证据三中的《船舶挂靠管理协议》的乙方为何写的全顺发?有无挂靠费转账记录?
两原告:可能两原告不是很懂法,按理说乙方是曹而忠,签字也是曹而忠。转账记录不大清楚,庭后五日内书面回复法庭。
审判员:原告一当时出具证据四委托书的目的?
两原告:签订协议需要及船舶经营产生要签字的事项,所以委托了原告二方便其签订船舶有关合同。
审判员:原告主张船舶价值300万元,有何证据依据?
两原告:我方提供的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及钢铁网的价格。评估公司是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的报告会真实反映抵押物的价值。被告认为银行做高抵押物的价值是不可能的。评估报告体现的价值基本符合当时船舶的价值。
审判员:被告对船舶本身的价值有何意见?(不涉及银行抵押权,被告认为船舶沉没之前值多少钱?)
被告:210-220万是船舶沉没时客观的价值。
审判员:案涉船舶进水沉没的原因?有收到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被告:风浪太大。没有收到调查报告。
两原告:没有收到。
审判员:被告刑事案件与案涉船舶有关吗?
被告:用案涉船舶运输海砂了。货主给我运费来运输盗挖的海砂。
审判员: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租船用途?
两原告:不清楚。合同约定了被告租用船舶必须合法经营。
审判员:既然光船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投保,双方有无约定船舶价值及保险方式?
两原告:都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由于营运证过期没有购买保险?咨询过哪家保险公司?联系人?拟投保的保额多少?保费多少?为何要求提供曹而忠是船东的产权证明?对于不能购买保险的情况有和曹而忠说吗?曹而忠如何回复?
被告:就购买保险事项与原告二沟通好几天,但我手机被海警收走了,所以无法提供证据。曹而忠无法提供营运证和他是船东的证明。曹而忠说广东已经备案了,很快就出来。但是一直未提供给我。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船舶租赁合同的甲方必须是船东,要曹而忠证明其是该船船东,但是曹无法提供,我找到一家比较小的保险公司不用提交曹而忠是所有权人的证明,但是要求有有效的船舶营运证。我打算投保金额是250或300万元。投保金额300万和400万的话保费也差不了几千块。
审判员:原告证据租赁合同第六.4条为何提到50天现有挂靠解除?
两原告:因为挂靠合同约定有效期到2022年4月,租赁期间是2021.8.-2022.8,所以我们约定由被告及时办理挂靠,因为原来挂靠在广西对其经营也没有那么方便。
审判员:被告,既然租赁合同提到现有挂靠,且船舶登记证书上所有权人为原告一,被告不知道船舶未登记在曹而忠名下吗?
被告:当时船舶租赁价格便宜,曹而忠带我去看船也能提交船舶的证书,若是船舶到期我就把船给他。曹而忠说船舶是他在经营,没有说他和全顺兴的关系。我觉得船舶价值便宜就没有管那么多,租金给他后,他和原告一怎么处理是他的事情。
审判员:被告租金付到什么时候?一共付了多少租金?
两原告:到出事时还有欠一个多月的租金75000。
被告:一个多月,具体金额想不起来了,好像没有75000。
审判员:有包括押金吗?
被告:没有。
两原告:75000没有扣除押金。
审判员:现在由当事人相互提问有关问题。
两原告:被告你向曹而忠要证书来办理保险,2021.8.4日交船时有营运证吗?
被告:交船时还有几个月到期,但是到期后没有办理。
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交船后乙方应买保险,你是什么时候买保险的。
被告:曹而忠没有退保,我去续保。
被告:原告称原告二是实际船东,我不认可,请原告提供买卖合同的转账记录及挂靠费记录。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船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原告一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船舶损失;3.原告二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船舶损失及有权主张的损失数额。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有无补充?
两原告:同意。没有补充。
被告:同意。没有补充。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与反驳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现在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两原告:两原告一并发表辩论意见:一.原告二与被告签署《船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二已经将船舶交付被告实际使用,被告二也实际拿到船舶进行经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二与原告一是挂靠关系,原告二是“全顺发”船的实际所有人,为了经营需要,原告二将所涉船舶挂靠在原告一公司名下(双方签有《船舶挂靠管理协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显示船舶所有人为原告一,因此原告一是所涉船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根据原告一2021年1月1日签署的《委托书》内容,原告二与被告签署的《船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承租期内,船舶发生沉没,两原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被告索赔,因此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二、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告一是船舶法律愿意上的所有权人,原告一因为被告租赁船舶沉没造成船舶全损,所以原告一有权向被告主张船舶损失赔偿。三、原告二有权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原告一、二有挂靠关系,签署合同是原告二与被告签的,代表原告二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二也有权向被告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二、被告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船舶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将船舶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应保证承租船舶航行于适航区域,并按规定购买足额的船舶及船舶燃油污染的相关保险。由于被告在承租期内没有购买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且船舶在承租期内发生沉没,造成全损,由于被告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致使原告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
三原告主张船舶损失的金额合情合理,有法可依。
由于所涉船舶沉没全损,船舶的价值无法通过公估公司进行评估,为了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四组证据(证据六至证据九)证明,无论从原告之前投保的数额,还是原告购买所涉船舶时的价格或该船曾经抵押贷款时的评估价值,即便是将该船报废拆船的废钢价值都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赔300万人民币合情合理,有法可依。根据打捞报告,废钢有910吨左右也将近270-280万。但是船舶价值和废钢价值是不同的,我方主张船舶价值300万有依据且合理的。
四.2022年11月11日,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纵观《答辩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观点,本辩护人将针对《答辩状》的观点书面回应如下:
1、被告认为在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整个过程中只有原告二与被告接触,原告一始终未出现,被告在后期办理所涉船舶保险业务时,被告二无法提供自己是船东的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保险。这完全是被告没有办理保险的托辞,是推卸自己过错责任的狡辩。首先,原告将船舶交付给被告时,一并将船舶登记证书及适航证等相关文件随船一起交付给被告,这些文件都明显表明该船舶法律上的所有人为原告一,被告在投保时只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即可投保,根本不存在所谓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曹而忠是船东产权的证明。船舶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只要被保险人是船舶登记所有权人即可。
2、被告认为,该船实际所有权已经抵押给银行,船本身价值早已资不抵债,被告在承租该船前,该船时停航停产状态。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其拒绝赔偿的理由。首先,该船所有权并没有抵押给银行,只是该船本身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一;其次,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谓的该船本身价值早已资不抵债。即使所涉船舶已经资不抵债,但是船本身还是有价值的;至于被告称承租前所涉船舶属于停航停产状态,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船处于停航停产状态,退一步来说,即使所涉船舶处于停航停产状态,只能表明原告暂时没有对该船开展经营,不能代表该船不适航,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况且被告是在对该船开展经营活动中造成船舶沉没的。
3、被告怀疑原告一后期补签伪造了《委托管理协议》。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首先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委托管理协议》是事后补签的,原告一也不存在伪造《委托管理协议》之说。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原告一在原告二与被告签署《船舶租赁合同》之前没有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只要原告一事后对《船舶租赁合同》进行事后确认(追认),该《船舶租赁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即使《委托管理协议》是补签的,也可以视作原告一对原告二和被告签署的《船舶租赁合同》的事后确认(追认)。
综上,被告在《答辩状》中的所有观点都不足以对其抗辩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的理由。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法庭依法做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如果买保险和案件关系很大的话,我可以跟海警商量把手机聊天记录调取出来。原告二无法提供其是船舶所有权人的证明,因此我无法办理保险。曹而忠把船租给我的时候船就不要了,二原告索赔的金额太高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两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请求依法判决。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两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书面代理意见,应于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我们将择期宣判。原被告是否会参加公开宣判?
两原告、被告:我们不会参加公开宣判,法庭不需要向我们送达宣判传票和出庭通知书等,直接邮寄裁判文书即可。
审判员: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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