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2023)闽72民初105号

时间 : 2023-05-09 09:24

法庭审理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由: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案号:(2023)闽72民初105号

开庭时间:2023年4月12日1440时

开庭地点:第四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0人

审判员田兴玉       书记员:陈瑜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张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昆、施彦军,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林昆到庭。 

被告:张路来(未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实施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已就位,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完成,报告完毕。

审判员:请书记员就位,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港墘村海燕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09041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昆、施彦军,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今天到庭的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林昆。

判员:原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厦门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张路来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被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田兴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法官助理李慧协助审理,书记员陈瑜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各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现在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渔船补贴人民币54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清算余额人民币2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合伙建造并经营船号为闽惠渔00128的渔船。20221月份,原被告双方商定解散合伙体,将闽惠渔00128渔船出卖给王炎芳,签订有《协议》一份。合伙体由被告出面,以被告名义于20211月9日与买受人王炎芳签订《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其中第七条约定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国家柴油补贴 2020 年的全年油补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补助资金归甲方(被告)领取,2021补贴归乙方(王炎芳)领取”。而原被告解散合伙体所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约定“张路来在收到2020年全年的柴油补贴款后,应在3日内把柴油补贴款的50%支付给股东张建国”;第二条约定“张路来在收到国家政策渔船更新建造补助款后,应在3日内把渔船更新建造补助款的50%支付给股东张建国”,并约定合伙体“清算核对的对外一切债务人民币24万元由张路来承担,另退还余额人民币2.5万元给股东张建国”,同时约定违约方要对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现上述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的补贴款在20226月份已发放至被告个人账户中,被告违约拒绝将其中50%的补贴款支付给原告;同时合伙体清算后的25000元款项也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本案有保全费、公告费吗?

原告:本案只有受理费,没有保全费和公告费。

审判员: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证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2《协议》、《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将合伙建造的渔船卖给案外人王炎芳,约定2020年度的全年油补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补助资金归被告领取,被告领取2020年全年柴油补贴后应在3日内把柴油补贴款的50%支付给原告;另有合伙清算后余额25000元应退还给原告;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证3,2020年度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公示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取得相应的补贴。证4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另申请法院向惠安县农村农业局调取的海洋资源养护补贴花名册和银行代付记录,证明被告实际取得案涉渔船补贴109000元。

审判员法庭调查几个问题,证据2当中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没有原件吗?

原告:原告不是合同的签约方,没有原件。 

审判员证据3从哪里得到的,没有原件?

原告:是从福建省海洋渔业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的,通过网站可以核实。

审判员你们与被告的协议书提到柴油补贴款,你们请求的是渔船补贴,这两个款项是一样的?

原告:协议上的是柴油补贴,我们诉求的是渔船的柴油补贴。柴油补贴已经实际发放。原来叫柴油补贴,现在改成叫渔业养护补贴。

审判员证据3里面有提及名称的变更?

原告:证据3没有明确提及名称的更换,从文件发布以后开始改叫渔业养护补贴。

审判员:法院调取的证据是两份,壹份是花名册,壹份是?

原告:这是银行代付记录,这是银行支付后给渔业局的凭证。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向法庭陈述的事实?

原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由原告发表法律意见。

原告:本案要求支付渔船油补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有相应的协议和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表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渔船油补和清算余额,并且按照协议上的要求承担责任。油款发放是在2022年6月7日已经发放到被告账户上。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如各方无法达成和解,本庭将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各方是否到庭?

原告:我方不会参加宣判,法院也无需向我们寄送宣判传票和通知,请法庭直接将裁判文书邮寄给我们即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如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征得书记员同意后另行补正,不得擅自涂改。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旁听人员可以退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请上前核对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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