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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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