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外案件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充分发挥涉外案件审判职能,构建多元化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外案件审判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 一审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二) 一审涉港、涉澳海事海商案件;
(三) 一审涉外海事行政案件;
(四) 涉外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涉外支付令、债权登记、海事强制令、公示催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认定海上财产无主、船舶优先权催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涉外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五) 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海事裁判文书,申请认可、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海事裁判文书案件,申请撤销国内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六) 办理涉外法律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事务。
二、涉外案件审判庭除审理涉外案件外,根据我院审判工作需要,审理非涉台、涉自贸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典型海事侵权案件;经院领导批准,也可审理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三、探索审理一审海事刑事案件。
四、涉外案件的登记立案由涉外案件审判庭负责。法庭内部实行“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的案件分配机制,原则上不参加院本部的随机分案。
五、本规定所称涉外案件指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六、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地址:厦门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邮箱:hsfy@xm.gov.cn
版权所有:厦门海事法院 Copyright 2020-2030 www.xm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厦门海事法院 闽ICP备1001246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