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将其引导至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具体情形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上述事由提出。
七、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式4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副本);
(2)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应提交的委托材料详见本院《委托代理人指南》);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法律文书(复印件,4份,提供原件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系经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系再审法院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如有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2提交相应份数;
(5)终审裁判生效证明(原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八、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九、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十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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