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海事海商——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指南

时间 : 2017-01-20 09:17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应符合的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

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

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所诉的事项属于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纠纷。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所诉案件属于受诉海事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尾部“起诉人”的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法定代理人应递交其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原件)、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递交起诉状的,受委托人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

1、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而向本院起诉的,应提供基层组织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在该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被告是本市居民且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供被告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工商电脑咨询单等);如果被告系外省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确实不能提供其近期基本登记资料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

(四)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清单。

1、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2、证据材料清单上应注明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或证明内容等。

三、关于涉外、涉港澳台起诉

1、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四、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起诉、应诉、答辩、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回避;4、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5、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6、请求调解、自行和解;7、进行辩论的权利;8、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提出上诉;11、申请执行;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4、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和法庭规则;7、遵循诚实信用原则;8、依法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

六、关于申请回避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七、关于答辩

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八、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九、关于审理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十、关于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30日)内提交上诉状;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涉外案件为30日)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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