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具体情形如下: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五、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式4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副本);
(2)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以及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应提交的委托材料详见本院《委托代理人指南》);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法律文书(复印件,4份,提供原件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系经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系再审法院作出的,应同时提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如有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2提交相应份数;
(5)终审裁判生效证明(原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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