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配合执行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现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开展“惩治违反限消令行为”专项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责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本院执行服务中心配合处理,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配合处理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接受处理且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是绝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司法裁判,是必须被履行的硬约束!在此正告相关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是当前唯一正确选择;心存侥幸,消极、规避甚至抗拒执行,等待你们的将是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报到地址:厦门海事法院执行服务中心
(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执行服务中心电话:0592-5287733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信息
1.吴水郑(男,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013)
2.张建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331X)
3.尤长荣(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331X)
4.赖博先(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22********0014)
5.朱红兵(男,公民身份号码320624********4379)
6.霍 起(男,公民身份号码210725********0056)
7.卓 鹏(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412)
8.肖小龙(男,公民身份号码350681********7058)
9.吴姗姗(女,公民身份号码350125********4944)
地址:厦门湖里区金尚路906号 邮箱:hsfy@xm.gov.cn
版权所有:厦门海事法院 Copyright 2020-2030 www.xm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r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厦门海事法院 闽ICP备10012468号-1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