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营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福建省委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厦门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位
1.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深刻阐述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政治举措,为新时代繁荣发展民营经济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厦门海事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民营经济蓬勃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2.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旗帜鲜明地强调“两个毫不动摇”,明确指出“三个没有变”,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6大政策举措。省委、市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了服务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明确要求和工作措施。厦门海事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增强能动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不断深化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二、坚持依法平等全面及时保护的司法原则
3.坚持依法保护。准确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特别是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加强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工作,提升法律适用水平,推动完善产权保护。
4.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民营企业与对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与对大企业要一视同仁。
5.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上的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程序上的权利;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利益;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债权,也要保护好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财产权。
6.坚持及时保护。在审理和执行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讼纠缠,尽快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促进交易
7.妥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交易。要切实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审慎认定合同无效,鼓励、促进民营企业交易行为。要积极肯定、依法规范海事案件中科技手段的运用,完善鉴定、评估机制,有效解决海上查证难,降低专业问题诉讼门槛,妥善指引、裁判民营企业正确认识、应对和承担航贸风险。要认真研判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海事担保效力,规范和引导各类融资行为,保障交易链物流和资金流顺畅,助力民营企业提升融资担保能力,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8.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民营企业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接“放管服”改革意见,依法稳妥进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要妥善审理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加强海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民营企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9.加强涉外海事审判,切实助力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经营。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外海事案件,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当事人在国际航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仲裁和准据法的权利,妥善处理国际间平行诉讼和国际、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依法积极查明并准确适用外国法、港澳台地区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加强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支持,努力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支持助力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国际航贸法律规则,自主开展国际航贸活动。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深化服务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发展、国际航贸态势变化、跨国法律冲突问题的调研,为民营企业进一步“走出去”开展国际经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0.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讼累。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妥善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事实,疏减民营企业举证难。要针对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船员劳务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加强诉讼释明和证据调取工作,严格审查证据,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措施,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要切实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贯彻执行,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诉讼权利滥用行为,减轻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讼累。
11.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能动促进民营企业提升发展水平。要紧扣海事审判国际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健康顺利发展。
四、着力提升执行质效,严格规范执法
12.加快审前案件流转速度,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对涉及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快立快移,对依法需保全民营企业财产的,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全实施时,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生产经营性财产保全时,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发挥保全财产的财产价值,防止减损民营企业利益。
13.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要继续加强线上线下、海上陆地执行联动,进一步破解船舶扣押、看管、拍卖中的难题,科学统筹安排,加快船舶债权登记、涉船债务审查确认受偿分配的进程,适时开展以民营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专项行动,加大对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利益及时充分兑现。
14.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提升执行成效。要结合海事执行案件的特点,继续丰富、完善网上执行查控体系,拓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范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拍卖,充分发挥司法网拍按揭借款机制的作用,促进财产快速变现,有效提高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尽快实现权利或履责结案。
15.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减少生产经营负面影响。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民营企业是被执行人,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6.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执行措施。要严格区别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界定执行范围和实施强制执行。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不得轻易以实际控制人为由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要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五、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促进纠纷化解
17.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对接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大力推动大数据和智能化应用,推进融合各类诉讼服务应用平台及智能辅助系统、升级一体化的诉讼服务大平台建设,深入开展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三项服务”,深化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四办要求”,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司法服务。
18.进一步完善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完善我院与涉海部门、行业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优化诉调程序衔接,深化落实“分调裁”机制改革,实现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丰富民营企业解决纠纷的路径选择,帮助、指引、促进民营企业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19.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开透明。要在扎实做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和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各项要求,实现司法公开的常态化、规范化,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提供更多便利。
六、加强组织宣传领导,推动措施落实
20.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相关工作情况,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强化工作监督检查,不断优化工作作风,对外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共同合力,确保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1.强化沟通协调。要加强与辖区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提升工作,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
22.强化法治宣传。要认真做好有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做法、经验和案例的总结,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两微一端”等平台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助力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促进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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