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厦门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21-07-08 15:55

厦门海事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影响的规划部署,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省“丝路海运”建设,结合厦门海事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站位,把握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丝路海运”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丝路海运”,搭建带动沿海、辐射内陆、拓展台港澳、联通东南亚、东北亚、南亚、中亚、西亚、南太、欧美非的国际航运服务新平台,构建与“中欧班列”无缝衔接、相得益彰的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国际贸易新通道,打造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经贸文化交流新平台,有利于促进航运物流要素集聚,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业态,扩大对外贸易,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新格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亦是福建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福建“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将海事司法融入 “海上福建”建设的大局,为“丝路海运”提供有力海事司法支持和保障。

2、找准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的着力点。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把握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的要求,加强对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不断完善司法应对,支持“丝路海运”优化航线网络布局、推进海陆资源整合、创新航运服务模式、完善联运基础设施、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口岸通关合作、加强两岸合作互动,推动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新格局。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强化产权保护、促进诚实守信、尊重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的活力,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狠抓执法办案,强化司法服务,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夯实工作措施,为加快“丝路海运”建设,打造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践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丝路海运”保驾护航

3、运用好海事法院专门司法优势,公正高效审理涉航运案件。高效妥善审结海上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船舶租用、港口作业等各类涉航运案件,运用裁判方法对航运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司法矫正,建立起航运市场主体对航运交易规则的正确预期,充分发挥海事专门司法的定分止争、规范导向作用,服务保障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研究“丝路海运”建设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建立高标准、精细化、可推广的“丝路海运”现代综合物流服务标准。

4、重视新类型案件的审理,积极支持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与发展。加强对保税货物仓单质押融资、航运运价衍生品指数交易、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海铁联运、邮轮旅游等航运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衍生的新类型纠纷的审理。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原则,合理确定新经济新业态主体法律责任,依法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支持“丝路海运”智慧物流平台建设,促进“丝路海运”所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完善电子提单、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网络信息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和采信标准,确认和保护相关交易行为的效力,为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重点项目,支持“丝路海运”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对福州、湄洲湾、泉州、厦门四大港区连片开发和集疏运体系建设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司法保障力度,对所涉纠纷做到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引导规范相关民商事行为,确保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助力优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促进形成功能分工合理、空间布局优化、保障能力充分、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化港口群,为六廊六路多国多港基本框架搭建添砖加瓦。

6、妥善办好涉“丝路海运”行政案件,促进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升级、丰富厦门海事法院海域治理“1+7+N”合作机制的内涵,注重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指引作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涉海行政机关提升海洋执法规范化水平。支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版建设、税收征管方式创新以及海铁联运监管模式优化,支持“放管服”改革,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构造“丝路海运”建设过程中的亲清政商关系。

7、发挥好对台优势,支持“丝路海运”加强两岸融合发展。抓住“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契机,支持“丝路海运”平台深化闽台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岸陆海联运,支持建设经厦门口岸的海峡滚装运输,建设沟通中西部省份与台湾之间的货物进出主通道和枢纽港,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充分发挥对台优势,持续抓好涉台海事审判工作,提升涉台海事案例的区际影响力,不断落实司法惠台措施,完善保障台胞同等待遇的司法政策措施,增进台胞对大陆司法的认同,努力将厦门打造为涉台海事纠纷的“首选”或“优选”地。

8、着力提升疫情防控的司法应对,保障“丝路海运”行稳致远。适应全球疫情蔓延加剧、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趋势,依法平衡“丝路海运”的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充分履行职能应对“疫后综合症”,坚持善意文明高效司法,妥善处理疫情引发和受疫情影响的各类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的有序性。妥善审理涉疫情船员劳务纠纷,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的统一。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灵活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不“死封”“死扣”,对生产经营性财产保全时,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发挥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价值;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降低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化危纾困。

 

三、通过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的水平、能力

9、加强审判管理,保证审判质效,不断出台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持续深化海事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规范化建设,抓好案件的精细化审理,加强对审判流程和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推进“六位一体”新型审判管理格局构建,着力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大力拓展司法便民、利民措施,适应智慧型航运的船舶、货物、人员通关的“一站式”服务要求,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公安边防、口岸等政府部门的合作与联动,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常态化机制,公正高效地处理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案件,及时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完善在线服务、远程办案、巡回审判等做法,扎实推进诉前指导、诉讼引导、判后答疑、司法救助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法律服务站(点)、专门合议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着力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丝路海运”建设的力度与品质。

10、加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区域性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立足海事特点,统筹国内国际、民事商事的不同需求,加强与“丝路海运”各港区、各陆地港、各自贸片区的对接,大力落实《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同步“分调裁审”改革,持续提升涉海诉调衔接机制建设,推进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多渠道化解和诉源治理减量,努力创新发展新时代海事特色的“枫桥经验”。支持区域性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福建中央法务区建设,促进海事律师、海事仲裁、海事鉴定、海事咨询评估等高端法律服务业聚合、升级,打造海事法律服务全产业链条。

11、加强海事司法需求调研,提升服务保障前瞻性、时效性、精准性。对“丝路海运”建设在品牌培育、资源整合、模式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争议,及时跟进研究,适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通过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各类典型案例的形式,集中反映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丝路海运”的各市场参与主体披露、提示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总结、反馈海事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监管缺位、行业痼疾、制度漏洞等问题,指引行业规范经营、提升发展水平。顺应智慧型航运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丝路海运”建设进程,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积极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及时形成调研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12、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夯实服务保障工作的人才储备。立足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加强对海事审判队伍的管理,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继续加强涉外人才和海事专门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海事理论前沿,引领海事司法实践、具有国际影响的海事法官,打造一支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懂航运,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新要求的复合型海事法官队伍,为服务保障“丝路海运”建设做好人才储备、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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