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高院发布
福建法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
第二批典型案例
其中
厦门海事法院一案例入选
厦门海事法院:申请人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诉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23年7月18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刘五店旧码头北侧、刘五店港务码头引桥南侧建设浮码头设施,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0555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2023年10月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罚款及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提出复议和提起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行政机关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该案审查过程中,因所涉浮码头设施占海产生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和海域生态修复问题专业性较强,厦门海事法院依托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调查。生态技术调查官与法官一道深入案涉海域现场,通过实地勘察,对案涉浮码头设施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对案涉海域生态修复展开论证、说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参加案件听证,接受当事人询问。最终,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广后,全国海事法院中首例在涉海非诉执行案件中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和海域生态修复进行技术审查的案件。本案拓展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涉海案件中的运用,在海洋生态治理领域引入专业力量,破解了海洋生态司法技术要求高、生态修复难等难点问题,利用“法官+生态技术调查官”模式,有效搭建起法律与海洋环境专业技术的“桥梁”,填补了海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空白,推进了专家意见的司法转化,使得裁判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也使得海事生态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更强生态司法守护碧海银滩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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