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事法院突破常规,创新采用“先予修复+海洋碳汇”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因工程废弃渣土转运清理需要,联系郑某询问倾倒地点,并根据郑某提供的信息,将434立方米工程废弃渣土倾倒在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郑某提供铲车配合推平,双方均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因案涉倾倒行为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2025年1月,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郑某以及某物流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就非法倾倒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涉工程废弃渣土虽然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但在潮汐、洋流等环境因素影响下,不及时进行修复仍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然而,传统“先裁判后执行”的模式,不仅耗时长,也无法阻止损害的蔓延。对此,厦门海事法院利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具备专业知识的海洋环境专家,提供科学支撑,同时创新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依法裁定被告先行对案涉污染海域进行修复,恢复海域原状。厦门海事法院还依托厦门市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由厦门海警局联动渣土办,开辟“应急收纳通道”,建立行政协调、司法介入、技术支持“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促成案涉海域生态修复在诉讼开始阶段即告完成,以最快速度将“纸面裁判”转化为看得见的“岸线实景”。
工程废弃渣土清除了,但倾倒行为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的“内伤”并未完全愈合。海洋生态系统在恢复期内丧失的海水净化能力、吸收储存二氧化碳功能、海洋生物栖息地质量等无形的服务功能损失,如何认定?如何赔偿?如何有效执行?这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普遍难题。从实质修复海洋生态系统、寻求保护海洋生态保护最优解的角度出发,“功能替代赔偿”被承办法官提上案头,由被告方通过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对难以直观复原的损失进行精准赔偿。这一方案得到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的积极回应,经几番沟通协调、研判后,各方达成和解。被告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购买碳汇的款项。
本案通过将“实质性修复”与“功能替代赔偿”有机结合,形成清晰、完整、闭环的海洋生态修复与赔偿链条,为破解类似案件中海洋生态修复和恢复期损失认定难、赔偿难、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也是厦门海事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司法智慧,守护碧海蓝天的又一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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