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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有效!厦门海事法院审结新《仲裁法》通过后首批特别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

时间 : 2025-09-23 08:46

9月19日,厦门海事法院成功审结三起申请确认涉外船员劳务纠纷特别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该批案件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后,全国首批对特别仲裁条款效力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也是首例约定仲裁地为中国厦门的特别仲裁案件。


特别仲裁在国际上通称为“临时仲裁”,与传统机构仲裁相比,仲裁规则、仲裁员、仲裁地点等均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灵活性更高。该制度在国际仲裁领域运用广泛,但在新《仲裁法》修订前,我国法律未予确认,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有所体现,并在上海、海南等地试点运行。新《仲裁法》在第八十二条首次创设了中国境内解决特定涉外纠纷的“特别仲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涉外海事纠纷”作为“特定涉外纠纷”的类型之一,在该领域如何充分适用特别仲裁规则,引起广泛关注。


该批案件中当事人为国内船员及香港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双方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签署《雇佣船员协议》,并约定若因雇佣协议产生任何争议,适用《海丝特别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中国厦门。为免日后发生争议,船员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批案件具有明显的涉外涉港因素,案件当事人涉及香港某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内地高级船员,涉案三艘船舶均为巴拿马籍散货轮,航行于我国各港区至东南亚、远洋的国际远洋航线,符合仲裁制度创新试点的要求。涉案仲裁协议约定了明确的特别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庭组成、仲裁语言、准据法和指定服务机构,要素齐全、约定明确,能够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有效进行。据此,厦门海事法院针对上述特别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特别仲裁程序的适用性等核心问题作出创新性裁判,确认三起案件涉及的特别仲裁条款均为有效。





该批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海丝特别仲裁规则》,是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于2025年9月发布的国内首部由多国国际仲裁专家制定的特别仲裁规则,旨在推动厦门特别仲裁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和专业的涉外商事海事特别仲裁服务。厦门海事法院在新《仲裁法》尚未正式实施时,通过个案裁判方式“司法先行”,提前对符合新法精神的“特别仲裁条款”予以效力上的肯定,既为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仲裁法》“铺路架桥”,积累了重要的法律适用实践经验,又从司法层面有效肯定与支持了《海丝特别促裁规则》,为厦门积极推进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制度创新的政策引领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助力打造“临时仲裁”在中国落地的“厦门样本”。


此次审结该批特别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是厦门海事法院近期继发布《外国及涉外海事仲裁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之后,积极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又一有力举措。下一步,厦门海事法院将积极开展新《仲裁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探索涉外海事领域适用特别仲裁规则的服务保障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丰富的司法供给,助力厦门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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