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核心价值观

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对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的一点思考

时间 : 2012-08-24 16:06

 

作者:张希舟

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首要的问题是要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我个人认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应当坚定和长期树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下,还应当具有自己的工作理念。根据我的认识和体会,它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自古以来,许多政治家均对人本和民本问题作出过阐述。但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以人为本才能具有制度保障且构成制度的内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下的以人为本的完整含义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审判机关也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的第一理念。司法理念下的“以人为本”具有自己的特殊内涵。首先,法官在感情上要尊重人、尊重人的合法财产和其它正当权利,同时也要对当事人利益诉求表现出极大的理解和尊重;其次,在工作中法官要确实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要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竭力维护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努力表示极大的理解和尊重;第三,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的设立和创新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   

二、 善良亲和      

“善良是最好的法律”,“法官是善良的天使”。这两句法谚都说明了善良对于审判和法官的重要性。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律在本质上是善良的。但善良的法律必须和善良的法官相组合,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向善功能。只有善良的法官才能激活善良的法律,只有善良的法官才能和善良的法律产生共鸣和互动。法也是理,是一种理性的理,很难想象,一个蛮不讲理的法官能够理解法律的真谛,能够将法律的善良运用和贯彻到他所审理的案件之中。亲和是善良的外在表现。一个心地善良的法官,他给人的印象和感觉也必然是和蔼可亲的,法律善良的内涵不仅需要法官善良的心地去感应,也需要法官亲和的言行和神态去演绎。纵观古今中外所有被人爱戴和传颂的法官或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无一不是内心善良、外表亲和。2007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百余件因“桑美”台风引起的海上人身伤亡和船舶触碰养殖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所以能顺利审结,就是和我院法官的善良亲和分不开的,是我们的善良亲和将法律的善良本质发挥的淋漓尽致的结果。“桑美”台风系列案是这样,其它疑难案件的处理也是这样。善良亲和对于主持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我院不少法官重要的审判心得和深刻的经验启迪。因此,善良亲和应当是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

三、 法在心中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我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人民意志。意志是看不见的东西,它必须借助于语言和文字加以表现。因此,我们所看到的法律就是文宇化的人民意志。正如电力的输送会产生一定的损耗一样,表现意志的法律在变成文字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某种损耗或失真。损耗或失真程度既取决于立法者驾驭文字能力的高低,也取决于实际生活的繁简和难易。况且在认识上人们也不可能对现实和今后的生活全部预料及完全洞悉。法律不能完整充分表达意志,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形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是面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文宇上的法律,又要深刻领会意志上的法律,做到律在纸上,法在心中。

四、 社会认同  

我们现在越来越明确的认识到司法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是一种社会公共需求。因此,审判工作虽然处理的是个案的纠纷,解决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但司法工作面对的却是整个社会,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同时,也必然要接受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和监督。我们说,审判工作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我认为,所谓三个效果的统一是站在我们的立场上说的,而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它的标准就应当是个案的处理和审判工作的运行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将社会认同作为自己的工作理念去实现和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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